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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类非法经营案,需要警惕当事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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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类非法经营案,需要警惕当事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

陈俊泓

1.被认定为黑恶势力,会导致当事人非法经营罪入罪数额标准大幅下降

在放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辩护工作中,除了需要注重非法经营罪本罪的辩护以外,还需要特别警惕当事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

首先,根据2019年两高二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简单来说,只要放贷类非法经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认定为黑恶势力,那么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就会大幅降低。结合同一司法解释,关于个人放贷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其只要个人放贷100万元、违法所得40万元、放贷对象25人以上,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次,从罪数的角度来讲,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九十四条还专门规定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事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本身也会让其涉嫌该罪。相较于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可谓是不折不扣的重罪,该罪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附加刑为没收财产。

2.非法放贷组织本身的行为在特性上,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相类似

而且,非法放贷组织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本身就很容易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要件。

第一,从组织特征来看,常规的非法放贷活动本身难以由单一个人独立完成,规模化的放贷业务必然需要不同人员分工配合:

一部分人员负责开拓客户市场,对接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

一部分人员负责审批客户的还款能力,评估放贷风险;

还有专门人员负责逾期账款的催收,这种固定的人员分工、稳定的协作模式,很有可能被办案机关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的“组织性”特征要件。

第二,从经济特征来看,非法放贷活动的核心目的就是通过收取高额利息获取经济收益,借款人支付的砍头息、高额利息本身就是组织稳定的经济来源。

这些收益又可以反过来支撑组织的日常运转、人员开支,这一流程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经济特征要求。

第三,从行为特征来看,非法放贷的特性决定了其无法通过司法追诉等正规途径催收回款,因此非法放贷必然伴随着个人催收环节,实践中,部分放贷人为了追回欠款,确实会采用一些相对过激的收债方式,这些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黑恶势力要求的暴力性、胁迫性行为特征。

第四,从危害性特征来看,现行认定规则中,只要办案机关认定该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就可以认定该组织具有危害性特征,而此中的“一定行业内”并不以合法行业为限。

也就是说,高利贷行业虽然被界定为非法行业,但其本身也属于“一定行业”之一,只要涉案组织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达到形成垄断等标准,也能被认定为符合危害性特征。

3.避免放贷组织、当事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要点

不过,在特征上相似、具有风险,并不代表所有非法发放高利贷的组织就一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代表当事人一定就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较显著的差异是组织特征方面,辩护中要重点关注组织成员是否具有稳定性、内部结构是否形成明确层级,以及管理规约是否清晰,如果只是松散的人员合作,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组织架构、清晰的层级管理,就不应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然后从行为特征方面,倘若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肢体性的直接暴力行为,而仅限于在言语上威胁、行为上滋扰的软暴力行为,则要紧扣是否足以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形成心理强制的核心要义,将一般的过激催债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百姓的暴力、威胁手段区分开来。

至于危害性特征层面,不能将普通的、有一定规模的非法放贷直接等同于在高利贷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如果涉案放贷团伙没有形成垄断、排除竞争、干扰其他团伙从事本行业,那么也不能认定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4.小结

综上,在放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辩护中,提前预防当事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黑恶势力,不仅会大幅降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数额标准,更会直接触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重罪指控,对当事人的量刑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对于其中没有长期固定人员、明确的层级分化;没有在特定区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及时提出涉案放贷团伙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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