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存在只要是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出含有烟碱成分的,就会被认定为是“新型烟草制品”的情形,但是如果认为只要是含有烟碱成分,就可以认为是烟草制品,那含有烟碱成分的药品比如尼古丁贴片,杀虫剂等产品岂不是也会被认为是烟草制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之所以产生上述简单判断的原因,可能在于烟碱亦即尼古丁,狭隘的认为只能是用作烟草制品的原料,但实际上,对于烟碱亦即尼古丁这一物质,我们要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识,认识到他的多重用途,认识到他本身也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还属于是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其序号为1097,品名是(S)-3-(1-甲基吡咯烷-2-基)吡啶,别名为“烟碱”、“尼古丁”,除了用作制烟原料之外,也可以用作工业、农业、药品的相关原料。
比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关涉烟新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就规定,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可供人抽吸、吸吮、咀嚼、鼻吸等方式消费烟碱(尼古丁)的产品,除依照烟草制品或注册药品管理以外的,按照雾化物管理。由此说明,含有烟碱成分的产品就至少有烟草制品、药品、雾化物三种性质的区分。 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就不能只关注是否含有烟碱成分,更关键的是还应重视含有烟碱成分产品的功效和用途,也就是说,含有烟碱成分只是判断是新型烟草制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据此,就不应将以下产品认为是新型烟草制品。 第一类,含有烟碱成分,具有缓解人体症状或者增强人体机能的产品。这些产品有的可能是药品、有的可能是保健品,也有的可能是食品,比如属于药品的最典型的就是含尼古丁的尼古丁贴片、尼古丁含片、尼古丁咀嚼胶、尼古丁口腔喷雾等产品,这些产品中的部分哪怕在外观形态上与目前的一些新型烟草制品有所相似,但却不同于烟草制品,因为其具有着和烟草制品完全不同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类,含有烟碱成分,具有驱蚊防害功能,具有特定用途的产品。最典型的就是烟碱类杀虫剂和驱蚊剂,其主要作用就是杀虫妨害。比如用于农业领域,利用烟草废料(如烟叶废渣、烟梗、烟末、烟丝等)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腐熟或直接加工而成的烟草源有机肥或药肥;还有加入化学烟碱成分的香薰驱蚊液。这类产品虽然也含有烟碱成分,但其具有特定用途,所以也不能认为是新型烟草制品。 第三类,含有烟碱成分,但属于是化学合成烟碱的产品。这些产品往往添加的烟碱成分是烟碱盐,比如盐酸烟碱、硫酸烟碱等,其是烟碱与酸发生反应所生成的盐类产品,这些产品虽然含有烟碱,但却并非是从烟草中提取出来,可以说与天然的烟草没有任何关系。这种化学合成烟碱类产品,即使含有烟碱,或者名为烟碱类产品,也与现有法律规定,烟草制品一定需要以“烟叶”作为原材料,即“提取烟碱”不符,难以被纳入到烟草制品的范围。 由上,我们可以进行一个总结,即新型烟草制品必须要有烟碱成分,但含有烟碱成分的不一定就是新型烟草制品。因此,在实务之中,并不能仅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被检测出含有烟碱成分便草率地将产品定性为“烟草制品”。如果仅仅因为成分而作此结论便会严重打击到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发展,因此,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使用目的与功效作用,从实质层面进行判断,若具有烟碱成分的产品具有其他专门的功效和使用目的,便不应将其认定为是烟草制品。 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十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从中也可以解读出,烟草制品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规则,其中的主要功能也是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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