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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胶娃娃体验馆提供VR眼镜有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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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硅胶娃娃为核心产品的“成人体验馆”在各大城市悄然兴起。有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在提供硅胶娃娃体验服务的同时,还向顾客提供VR眼镜观看淫秽视频,并以此收取更高的服务费用。这一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文结合三起真实VR眼镜涉黄案例,从辩护律师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及核心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罪在客观行为上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但法定刑差距悬殊,前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后罪最高仅为二年有期徒刑。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二、三起VR眼镜涉黄案例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王某平案(案号:2017粤03刑终2180号)

王某平经营淘宝VR眼镜网店,为提升好评率,通过邮件向客户发送淫秽视频“种子”链接共计415封,每封邮件含128个种子链接,每个种子可下载259个视频,其中249个为淫秽视频。法院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中,法院未认定牟利目的,原因是淫秽视频系附赠品,没有单独收费。

案例二:陈某某等三人案(案号:2017粤0304刑初1135号)

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销售VR眼镜,为提高销量,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淫秽视频百度云链接,发送链接100余人次,鉴定出98个淫秽视频。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法院明确指出:“乔某公司是主要经营VR眼镜的销售,在向客户提供淫秽视频过程中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只是对客户的一种售后维护”,主观恶性较小。

案例三:许敏俊案(案号:2018浙0602刑初681号)

许敏俊经营销售VR眼镜,为提高销量,通过百度网盘和TF卡向客户提供淫秽视频,客户下载162部淫秽视频,TF卡内另有5部淫秽视频。法院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三案的共同裁判逻辑是:淫秽视频作为销售VR眼镜的附赠手段,并非直接收费对象,获利来源是VR眼镜的销售本身。行为人获取的经济利益与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对价关系。因此,虽然卖VR眼镜本身是商业行为,但不能据此认定传播淫秽物品具有“牟利目的”。同理,如果硅胶娃娃体验馆提供的含有淫秽视频的VR眼镜的行为是附赠的,没有另外收费,那么也不能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但也要分情况讨论。

实践中,商家在提供VR眼镜观看淫秽视频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VR眼镜及淫秽视频作为独立收费项目

如果商家明确将“VR眼镜+淫秽视频”作为一项增值服务,单独收取费用(如明确标明“需支付更高的服务费用”),则商家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直接获取了对价,其牟利目的较为明确,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形二:VR眼镜及淫秽视频作为招揽顾客的手段

如果商家提供VR眼镜和淫秽视频不单独收费,而是作为吸引顾客到店消费硅胶娃娃体验服务的“卖点”,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招揽顾客,进而销售产品,不能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情节,只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有观点认为,商家通过免费提供淫秽视频提高其他产品的销售量,进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牟取利润,应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

首先,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发,牟利目的应当限定为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本案中,商家收取的费用性质为硅胶娃娃体验服务费,而非淫秽视频观看费;淫秽视频仅属附赠内容或招揽顾客的手段,不应直接将体验服务费拆分认定为淫秽视频的对价。

其次,即便商家提供淫秽视频客观上可能增加客流量,但客流量增加与淫秽视频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应获利金额、对价关系通常均不明确,若将该种间接、模糊的利益认定为刑法所要求的牟利目的,将不当地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

最后,顾客支付费用所对应的服务核心为房间使用与硅胶娃娃体验,顾客并非必然使用案涉VR设备;从日常经验判断,顾客前往成人体验馆的目的也并非观看淫秽视频,而是体验硅胶娃娃服务,故案涉交易的标的并非淫秽物品。

简而言之,淫秽物品是免费的,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亦未发生牟利的客观结果,若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情形三:商家不知情或仅为顾客自行使用提供设备

如果商家仅提供VR眼镜设备,淫秽视频由顾客自行下载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商家对此不知情,则因缺乏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如商家明知顾客将利用其提供的设备观看淫秽视频而仍予提供,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实务建议

对于经营硅胶娃娃体验馆的商家,笔者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第一,切勿提供、预装、播放淫秽视频。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向顾客提供淫秽视频均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第二,不要以“赠送xx视频”“海量资源”等作为营销卖点。即使不单独收费,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被认定存在对价关系,还可能升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如已涉及相关行为,应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帮助。辩护重点在于切断“牟利目的”的认定:淫秽视频是否单独计价、服务费与视频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视频来源是谁、商家是否明知等,通过上述论证争取排除“牟利目的”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排除牟利目的认定,原本的刑事案件有较大可能转化为行政处罚处理,最终争取无罪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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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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