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索要千万逼死前夫”一案的被告人翟某某,被宣判成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万余元。
本案是一审,如果翟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不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将正式生效,这个延宕近八年的所谓“毒妻案”也将尘埃落定。
对于判罚结果,不少人提成一个疑问:
翟某某被判十二年,说明法院认为其敲诈勒索的情节属于“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对应法定刑区间是十至十五年。既然涉案数额如此之巨,为何罚金才区区10万元?
实际上,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回答另一个疑问:
在更早的民事诉讼中,翟某某已经败诉,并按判决退还了索要的660万现金等财物,为何还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先简要回顾一下案件概况:
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
2017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某房产,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首付款199万余元。
2017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
2017年7月,婚后仅42天,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非法经营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
2017年7月18日,苏某某被迫签署离婚协议并支付翟某某660万元,还将海南房产过户给翟某某。后翟某某继续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
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
2018年4月,苏某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翟某某返还上述财物。
2023年3月,法院认定翟某某以胁迫手段获取财物,判决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1000万元补偿和房产的条款,责令翟某某退还660万元现金、汽车等财物。
2023年5月,翟某某退还660万元现金。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正式立案侦查。
2024年3月,该案移送法院审理。
2025年1月21日,该案在北京市某法院开庭审理,至9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可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翟某某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独立、并行不悖。
被害人苏某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主要诉求是追回苏某某被翟某某以胁迫手段索取的巨额财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本案中,翟某某进行胁迫的时间点系其提出离婚时(2017年7月),其以举报苏某某开发的软件和其名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为要挟,要求苏某某过户房产并支付一千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为保住个人名誉和公司经营,苏某某被迫签署离婚协议,并落实了相关费用:支付660万元现金并将市值300余万元的房产过户给翟某某。事后,翟某某还继续威胁苏某某以索要340万元余款。
对此,有人认为,这属于翟某某在离婚时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算不上胁迫。
这就很不实事求是了,在法律上二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婚姻关系实际才维持了一个多月,哪来的真实婚姻基础?
法律不是空中楼阁,也必须尊重基本事实和经验逻辑。故法院也认为,二人的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不具有离婚时申请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其索取的完全是苏某某的个人财产。
由此,民事法院认定二人离婚协议中有关补偿和赔偿翟某某一千万元和过户房产的条款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撤销的意思就是恢复原状,翟某某应当全额返还所索取的财物。
钱是追回来了,但人却永远也回不来。
在民法层面,翟某某确实承担了“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但也仅此而已,因为民事法律主要解决的就是钱的问题,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
但是,仅凭民事责任,无法完整评价翟某某的行为和后果,其对他人财产权和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需要刑法予以衡量和规制。
因此,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涉嫌的敲诈勒索事实进行立案侦查,这也表明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独立性,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追诉,刑事诉讼也要遵循独立的程序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本案中,翟某某因敲诈勒索行为的既遂金额约一千万,故相应的罚金范围是两千元至两千万元。
上限和下限之间相差了一万倍,实务中如何把握?
根据北京市高法、北京市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4)》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
可见,承办法院对罚金刑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综合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来确定具体的数额。而且,对于敲诈勒索罪,量刑在12年~15年的(最高档),罚金幅度一般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
由于翟某某在之前的民事诉讼中已返还660万现金,在后来的刑事诉讼中也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这表明苏某某被勒索的一千万元财产已追回,相关经济损失得以补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
此外,对于因苏某某离世产生的丧葬费等合理经济损失,翟某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了7万元。
最终,结合考虑翟某某在一审当庭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翟某某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等因素,法院确定10万元的罚金数额,既没有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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