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28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也就是说,该罪旨在打击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辅助性行为。

其出罪的核心在于厘清其行为属于“不具备刑事可责性的正常劳务”,还是“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帮助行为”。

如何准确区分“正常劳务”与“帮助行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1、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场所存在卖淫活动”是认定“帮助行为”的前提,若无法通过证据证明明知,则行为仅为“正常劳务”。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场所卖淫,可结合工作内容、沟通记录、获利情况等客观证据综合推定:

从工作内容来看,若证据显示行为人参与卖淫管理相关事务,比如涉及卖淫女排班、收入抽成核算或传递卖淫相关暗语,通常能认定其知晓场所存在违法活动;但如果证据仅能证明行为人从事清洁卫生、收取正常消费费用、维持公共秩序等基础劳务,就难以支撑“明知”的结论。

从沟通记录来看,若查获的聊天、通话记录中,存在与组织卖淫者讨论“安排技师”“应对检查”等卖淫事宜的内容,可作为明知的关键依据;反之,若沟通仅围绕补充物资、维修设备、核对正常账单等日常工作,则无法推定其知情。

在获利方面,若行为人收入与卖淫活动直接挂钩,比如按卖淫次数计算提成、每月额外领取与卖淫业绩相关的“补贴”,往往能佐证其明知;但若是行为人仅领取固定工资,无任何特殊提成或补贴,则缺乏证明“主观明知”的有力支撑。

以王某甲案(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Z364号)为例: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服务不清,王某甲在店内的具体作用不清,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行为关联性

即便行为人知晓场所卖淫,其行为是否构成“帮助行为”,还要看是否与组织卖淫活动存在直接关联。

若行为直接服务于卖淫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比如专门接送卖淫女往返交易地点、为卖淫活动望风、登记嫖客信息并对接卖淫女,或是单独核算卖淫相关费用并与卖淫女结算提成,这类直接辅助卖淫核心环节的行为,就属于具有刑法意义的帮助行为;

但如果行为仅服务于场所的日常运营,比如清洁公共区域卫生、收取餐饮酒水等与卖淫无关的正常消费费用,或是维修空调、音响等基础设备,这类与卖淫活动无实质关联的基础劳务,即便发生在卖淫场所内,也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罪要求的行为关联性,应认定为正常劳务。

3、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关键作用的行为。

任某某案(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Z69号)便是典型例证:其仅受安排接送1名卖淫女,且关于“望风”的指控仅有1名卖淫女指认,无其他证据佐证,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最终以“行为未达追诉标准且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出罪,本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既不能放纵真正的协助行为,也不能将普通劳务行为过度刑事化。

从司法实践来看,出罪的关键始终围绕“证据”展开:若能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主观明知”“行为与卖淫活动无关联”或“未达追诉标准”,则其行为属于“正常劳务”,不构成犯罪。

阅读量:10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贾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买卖USDT涉洗钱、掩隐和帮信罪,如何推翻“明知”认定?
雷总为何放王腾一马?大厂反腐尚有选择,中小企业又该何去何从?
检察院批捕了,后面一定判实刑?
司法会计鉴定中,“收支差额”一定就是“获利数额”?
“刷单炒信”成功辩护为虚假广告罪,量刑五年变一年
侦查阶段会见,律师需要了解哪些讯问情况与辨认情况?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性”?如何理解公众性中的“特定关系”?
接受虚开,就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