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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鲁迅夹烟事件的博主被曝销售尼古丁袋(口含烟),如何监管?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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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鲁迅夹烟事件的博主被曝出在卖尼古丁袋,笔者在网上也看到有人讨论卖尼古丁袋(也就是口含烟)会不会违法,国家能否对其监管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国家烟草局2024年4月24日在其官网的留言专栏就作出过回复(因留言过多已被覆盖),即“口含烟,除依照烟草制品或注册药品管理以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中雾化物的规定管理。”

笔者一直致力于烟草领域的研究,曾就该问题写过《口含烟(尼古丁袋)我国是按三种方式监管,不一定是非法经营!》一文(有兴趣可搜索查询)。 现就该文以及尼古丁袋的监管问题进一步作出简要分析:

第一,如果销售的尼古丁袋已被注册为药品,那就按药品由相关部门如药监局监管。此时,就不属于烟草制品或者雾化物,烟草局自然无权监管。

第二,如果销售的尼古丁袋没有被注册为药品,那么可能会作为烟草制品或者雾化物由烟草局监管。

至于是按照烟草制品还是雾化物监管,可能要取决于尼古丁袋是否含有烟草成分及烟草成分的种类,即是否含有烟碱(尼古丁),烟碱是合成烟碱(化学合成)还是提取烟碱(以传统的烟叶、烟丝提取)。

如果含有烟碱,且烟碱是提取烟碱,那么就属于烟草制品;如果不含有烟碱或者烟碱成分是合成烟碱,那更多是按雾化物处理,因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烟草制品和烟草专卖品的种类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如果说法律法规没有修改难将其直接认定是烟草制品或者专卖品。就如电子烟这种新型烟草制品,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修改之后,才明确其属于烟草制品和烟草专卖品。

第三,无论是作为药品还是烟草制品,亦或是雾化物,只要在国内销售,均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或雾化物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如果是无证经营,那就必然是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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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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