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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案件中的“拉人头”,是什么意思?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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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中的拉人头?表面的意思就是不断的邀请新人加入,但实际上我们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商品或服务都有这种倾向性,手机,矿泉水,牙膏,牙刷,电脑等等,商家肯定都是希望市场占有率越高越好,难道这也算一种拉人头吗?

问题的本质不在这里。

传销犯罪中的拉人头是指,让更多的人缴纳入门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原因不是为了个人的使用或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和获得返利的资格。

这才是判定问题区别的关键。

那这在证据上又如何体现?

比如说我们办理的一起虚拟货币类传销案,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投资者,购买投资相关币的数量只有一次,每次都是10000块多一点点。

那这种数据大概率是有问题的,再仔细查查才发现,这个发币团队规定每人持有1万人民币对应的数量就可以获得发展新人,以及从新人缴纳的1万元中获得相关返利(比如交易手续费)的权利。

那这1万块钱实际上就是涉及传销中的入门费,这一种模式的确定就是传销中的拉人头模式。

它综合体现了三个特点,拉人头,根据推荐关系返利,收取入门费。

这种案件,应该做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

但我们还有过一个案件,虚拟货币发币传销案。

大量的持币者,购买和出售相关币的次数是非常多的,金额也是有大有小,整体呈现出正常的交易买卖低买高卖获利的形态。普通的持币者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绝大多数都是依赖于虚拟货币币价本身的波动所带来的涨跌收益,而并非来自于相关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用分成或者返利等其他渠道。为了深入了解各被告人的收益来源,我们对其账户的借贷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果显示,各被告人账户所获得的收益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未通过交易手续费实际获利,仅有其中两个人的有通过交易手续费分成获利,且所有被告人的获利,总计超过99%的部分,都是通过抛售其所具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以及销售虚拟平台内部的游戏道具等方式所获得的利润。这一发现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主要的获利手段集中在币价涨跌和虚拟物品销售上,而非“入门费”。

而且,在广泛的持币者群体中,绝大多数并没有参与到发展下线的行为之中,他们更多的是在进行正常的交易买卖活动。我们专门调取并分析了上下线账号的详细数据。在总计超过2万个数据账号的样本中,经过仔细筛选和比对,我们发现仅有2608个数据账号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而其余的90%参与者,尽管他们通过点击他人的邀请码等途径参与了该类虚拟货币的投资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购买虚拟货币后主要是自己持有,并没有采取任何“拉人头”或积极发展下的举措。

而且其他比如收取入门费返利的证据也存在严重不足。办案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收取的3%的入门费,我们仔细阅卷后发现仅来源于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陈述,既没有平台智能合约代码的算法支持,也没有实际交易记录的流水佐证。且我们调取了平台用户的后台数据后,发现大部分买卖虚拟货币交易发生后,交易双方账户并没有出现,办案机关指控的3%的“返利”变动,如A某有一个交易的下级地址B某,但调取A某的账户的变动信息以及B某的交易信息时发现,无论B某在买入或者是卖出虚拟货币时,A某的账户都没有任何有关3%的“返利”变动,“返利”证据明显不足。

这个案件就做的无罪辩护,后来传销罪名就没被认定,开完庭没多久人就放了。

再举一个相对通俗的案例,牙膏。

比如说某个传销团队规定,消费者必须向他们购买价值约等于五万元的牙膏,就能做他们的代理商,成为代理商之后就可以向社会正常销售牙膏,低买高卖获利。同时也规定代理商推荐同级别代理商就可以获得20%购买金额的返利。

结果导致是什么?大量的代理商不再正常的销售牙膏这种商品给消费者,而是不断的推荐消费者成为他们的代理商,拿20%的提成爽多了,而最终的数据也表明,大量的消费者购买牙膏金额都在5万块钱,几乎没有小额消费者。大量的代理商获利并不是通过卖牙膏获利,而是收取下线的提成而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这个牙膏是货真价实的,也有可能构成传销犯罪。

因为5万块钱的一堆牙膏,已经超出了一个正常普通家庭日常的正常需要,就可以直接判定,很多消费者并不是为了正常的使用牙膏,而是为了成为代理商拉他人作为下线。真实的消费数据,几乎没有。

这就是传销,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是另外一个牙膏公司,可能也有这一种推荐模式的设定,但是他大量购买者都是在几百元几十元左右,很少有人会花5万块钱去成为代理商,大量的代理商都是正常的卖牙膏获利,而不是通过推荐他人成为代理商获利。

这也是传销,但是,应该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而非犯罪型传销,因为产品货真价实,而且抵达了真实的消费者手中。

你发现没有?这里面还有个特点,就是推荐关系和返利的问题,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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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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