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AI技术快速普及,“AI一键脱衣”已形成分工清晰的黑色产业链:上游负责改造、售卖专用AI工具与教程,中游接单批量合成他人虚假不雅照片牟利;下游衍生敲诈勒索、名誉诽谤、网络暴力等次生犯罪。央视新闻披露张某售卖脱衣工具案、白某某AI图片代加工案两份生效判决,清晰区分两类主体定罪逻辑、量刑差距。本文将围绕产业链中上游展开罪名对比分析。
01 上游工具售卖群体 典型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张某售卖脱衣工具案 (一)案例事实 张某未开发底层AI模型,仅对开源AI程序定向训练色情提示词、封装“一键脱衣”专用模块;在境外社交平台伪装“AI绘画教学”搭建付费群组,主群2.7万人、多个高级付费会员群,向数千人出售软件、配套教程、专属提示词包,售价68元至168元,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累计非法获利10万余元。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二)行为特征 通常,上游行为人不会直接合成、对外售卖淫秽图片,而是通过售卖工具或提供教程服务来牟利,并且还会搭建专门的通讯群组,在群组内发布、传授AI造黄技术并兜售相关犯罪工具。 虽然涉案软件本身具备常规AI绘画的中立基础功能,但行为人专门对其进行定向改造,将工具限定用于人像淫秽重绘,以此开展非法经营活动。 (三)定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制作淫秽物品的通讯群组、发布售卖淫秽物品相关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群组成员累计千人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可认定“情节严重”。 张某搭建万人付费群、获利超10万元,符合入罪标准。 (四)为何不认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该类上游人员的牟利对象仅为软件工具与配套教学文档,并非AI生成的淫秽图片,其传播少量淫秽样图也只是用作宣传引流,相关数量一般未达到淫秽电子物品的刑事入罪标准。 同时,行为人并未实施制作、贩卖淫秽图片的核心实行行为,利用工具生成淫秽内容的操作完全由下游使用者独立完成,上下游的相关行为彼此相互分离。 02 中游图片“代工者” 典型罪名: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白某某案 (一)典型案例事实 白某某为互联网技术员,购买上游张某售卖的AI脱衣工具后,在境外平台发布“去衣1.5元/张”广告;客户通过QQ发送普通人自拍、学生、教师、同事照片,白某某使用AI重绘技术生成虚假裸体图片并回传售卖,数月内向351人交付近7000张AI淫秽图片,非法获利近万元,明知图片会被用于网暴、敲诈仍持续接单。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行为核心特征 1、直接实施淫秽物品制作行为:利用AI算法对普通人像重绘、生成露骨诲淫虚假图像; 2、直接以单张图片为商品对外售卖,牟利来源是淫秽图片加工服务费; 3、批量产出、大量对外流转淫秽电子物品,直接扩大淫秽信息传播范围。 (三)定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363条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电子图片200张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1000张以上认定“情节严重”。 白某某利用AI重绘生成的虚假人像图片,经鉴定属于刑法规定“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物品,满足该罪对象要件。同时,其累计制作贩卖近7000张AI淫秽图片,远超“情节严重”标准。 (四)主观明知认定关键点 中游代工者清晰知晓原始照片为普通公民生活照,AI处理后会生成侵害他人名誉的不雅图像,且明确知晓买家可能利用图片实施违法活动,仍主动接单牟利,具备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直接故意。 03 实务认定边界要点 司法区分两类罪名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直接产出并对外售卖淫秽成品,同时需结合主观目的、牟利载体综合判断。 首先,若上游工具卖家除售卖软件、教程外,同步接单承接AI脱衣制图业务、批量产出并对外出售淫秽图片,此时其行为同时契合两罪构成要件,通常是择一重罪论处; 其次,技术中立仅适用于通用合规AI绘图工具,一旦行为人专门添加色情提示词、定向改造模型用于人像脱衣合成,便容易丧失技术中立的抗辩空间,难以以此规避刑责; 最后,上下游主观恶性、行为控制力存在明显分层,上游仅提供工具,对下游制图、传播、敲诈等后续行为无法管控,主观多为间接放任,而中游代工者直接处理普通人肖像生成不雅图像,主观具有直接牟利故意,二者社会危害性差异显著,司法实践也据此设置轻重不同的量刑区间,实现罪责刑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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