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销售、保管、回购一条龙服务”“预订黄金赚积分,零风险回本”为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曾杰律师 陈俊泓
近日,由Z省YK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YK黄金”产品兑付异常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多购买了YK黄金的消费者既将手中的现金全部投入到该黄金产品中,又没有实际拿到所购买的黄金,最终血本无归。
但YK黄金商品买卖中,为何如此多的购买者在购买黄金时没有要求黄金实际交付,导致血本无归?无法兑付仅仅只是一个民法领域的违约问题吗?深入刨析YK黄金商品销售服务的模式,就会发现其“黄金销售、保管、回购一条龙服务”“预订黄金赚积分,零风险回本”两大运营模式实际上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YK黄金黄金购销的首个模式“销售-托管-回收业务,承诺投资者保管黄金,到期可获较高利润回报”中甲(客户)乙(公司)双方往往在同一天内约定了黄金购买——保管——回购一揽子协议。比如协议约定在2025年03月08日甲方向乙方以1000000元购入黄金,随即由乙方在2025年03月08日至2025年09月08日保管甲方购入黄金,最后由乙方在约定的时间2025年09月08日以约定的价格1032500元将黄金回购。此类甲乙双方于同日签署的黄金一揽子协议使甲方在该笔黄金购销交易过程中既不在任何时间点实际占有该案涉黄金,也不对该黄金的价格市场波动承担风险、享有潜在收益。由此不能认为甲方有购买黄金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黄金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甲乙双方约定并不随市场价格波动的黄金购买、回购价格实际上符合借款、回款付息的借贷法律关系。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借贷法律关系有效。
YK黄金购销的第二种模式其实也是如出一辙,是属于以黄金购销的表面形式隐藏实际上YK公司与客户借款关系的实质关系。在其“网络销售,提供的预订黄金产品只赚不赔(金价上涨可获利;金价下跌原价退回)”的黄金购销模式中,客户可以在网络线上预定购入黄金产品,并通过预定购入的黄金产品的数量多少而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此类奖励的积分是实时到账并且可以随时兑换黄金饰品、折现为法定货币。在客户预定购入黄金的预定期满后,如果此时的黄金市场价格相对于客户预定黄金时的市场价格更高,那么YK公司就会以市场价格对黄金进行回购;如果此时黄金市场价格比客户预定黄金时的市场价格下跌,那么YK公司就会对该预定的黄金进行全额退款,客户也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而无论黄金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客户预定黄金时产生的积分收益都归客户所有。在这种经营服务模式下,客户同样并不承担黄金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任何损失影响可能,并且通过预定黄金赚取的积分折现实际获得了一定利润,实际上就是借款-回款付息的借贷法律关系。即使黄金市场价格上涨客户能享有上涨差价部分的利润,也可以认为是YK公司对于客户额外支付黄金上涨差价部分利息的承诺,实际上只是多赚取了黄金市场价格上涨的差价部分利息,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也就是说,在YK黄金的两种黄金购销运营模式中,YK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都是YK公司向客户进行借款,并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法律关系。并且YK公司在没有获得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前提下假借黄金购销的商品买卖行为,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且通过“销售、保管、回购一条龙”“预定黄金赚积分”“金价上涨回购,金价下跌退款”等形式实际上向客户进行了保本付息的承诺,通过利息诱导公众向其借款。该行为已经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对象不特定性的条件要求,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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