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走私类犯罪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最高发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处罚力度:偷逃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具体规定,分别对应“10万元~50万元”、“50万元~250万元”、“250万元以上”;这里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一般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可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的,即可构成本罪;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0万元的,属于“偷逃税额巨大”,相应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达到250万元的,属于“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相应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偷逃税额巨大的,只有在刚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时才可能适用缓刑,而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的,起步刑期就是十年,似乎没有机会适用缓刑。
然而,根据一项2022年走私犯罪案例的统计报告,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当事人中,有超过50%被适用缓刑;在这些判缓的当事人中,又有接近一半的当事人走私偷逃税额达到了“特别巨大”和“巨大”的量刑档。
02
为什么会这样?
原因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能否适用缓刑,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首、退赃、预缴罚金等。
也就是说,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当事人只有实际作出认罪认罚、自首、如实供述、退赃、预缴罚金等行为,才有可能争取到从轻或减轻情节,进而争取适用缓刑。
从前述统计数据来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终适用缓刑的案件,如实供述、预缴罚金和认罪认罚几乎是必备要素。
03
来看几个实务判例。
如(2021)沪03刑初100号一案:
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A公司和B公司实际负责人)自行制作低价单证(远低于进口香薰的实际成交价),并通过报关公司低价申报。期间,被告人谢某明知A公司低价申报进口香薰,仍将B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并用B公司账户向外商付款。
经计核,被告人谢某低价申报进口香薰共99票,偷逃应缴税额693万元;被告单位A公司参与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88票,偷逃应缴税额654万元;被告单位B公司参与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84票,偷逃应缴税额602万元。
检察院指控谢某、A公司、B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均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及A、B公司的罪行,故谢某、A公司和B公司均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谢某及A、B公司均认罪认罚,在庭前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A公司罚金502万元,B公司罚金120万元。
又如(2017)苏刑终36号一案:
被告人叶某1购买船只、雇佣管事(被告人叶某2)、船长(被告人唐某)、船员(被告人乔某),并联系供油方(被告人陈某),通过虚假进出港签证、关闭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将外籍油轮过驳柴油直接运至国内Y市R公司等地仓储、销售,共计走私柴油42船次,计3.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7147万余元。
期间,叶某1单独走私2船次,作为组织者、出资者,参与走私柴油40船次,计3.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7147万余元;陈某作为供油方,参与走私柴油36船次,计3万吨,偷逃应缴税额6136万余元;被告人叶某2作为管事,参与走私柴油8船次,计6千吨,偷逃应缴税额1399万余元,违法所得2.4万元;唐某作为船长,参与走私柴油1船次,计883吨,偷逃应缴税额170万余元,违法所得4千元;乔某作为大副,参与走私柴油17船次,计1.4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792万余元,违法所得5.1万元。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均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唐某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他被告人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1作为组织策划者,参与了购买船只、招募船员、提供购油账户、实地查看仓储地等走私油品的全程,系主犯;陈某作为供油方,参与了走私油品入境的多个关键环节,如传递交易信息、联系供油母船、对接交油事宜,系主犯,但其未参与油品走私入境的后续环节,其获利主要来自供油方的回扣,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叶某2、唐某、乔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叶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再如(2021)沪03刑初99号一案:
被告单位Q公司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客藏匿、夹带等方式将钻石走私入境后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14万余元,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韩某作为Q公司实际负责人,直接决定并实施了走私涉案钻石的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Q公司及被告人韩某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韩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及被告单位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Q公司及韩某均认罪认罚,并在庭前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Q公司罚金115万元,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总结:
1. 在走私类犯罪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最高发的罪名;因走私货物、物品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处罚力度。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分别是“10万元~50万元”、“50万元~250万元”、“250万元以上”,相应的主刑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税额达到了“特别巨大”和“巨大”的量刑档,仍可适用缓刑,其主要原因是被告人作出了认罪认罚、自首、如实供述、退赃、预缴罚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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