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定构成出口退税罪吗?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系列研究(四)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2-01



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定构成出口退税罪吗?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系列研究(四)

李泽民律师 李蒙


在前述《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系列研究》系列文中,我们通过真实案例具体介绍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模式,既有无中生有型的假报,也有循环出口型的假出口,还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低值高报、买单配票等几种欺骗手段。那我们是否能够得到如下推论:

当行为人具有以上一种或者几种行为模式时,就一定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于上述推论的验证,需要结合刑事处罚的归责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进行。

所谓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刑法》处罚的不是单纯的危害行为,而是人有意识的危害行为。也即《刑法》处罚时,不仅要求有“坏事”——客观的危害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做坏事的故意”——主观的危害故意。

遵循这一思路,就会发现上述的推论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即使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可能因为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进而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同时,由于证据规则是:只能证有不能证无——逻辑学上只能证明某种事物存在,而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此,上述结论体现在实践的案例中一般表现为:即使能够查证当事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是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则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具体案例有:

宜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不起诉决定书载明: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C某帮助H某伪造1381127.3元美金货物的相关资金流水,H某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进行出口退税骗取国家退税款金额1290442.52元。C某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H某实施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检察院认为:C某实施了为H某提供了外汇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客观上对H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证实C某主观上明知H某购买外汇系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无法认定C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再如,临兰检刑不诉〔2018〕424号不起诉决定载明: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Z某控制L公司,伙同Z某(另案处理)从Q公司、P公司、H服装厂、S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11742424.25元。被不起诉人D某担任L公司财务经理,具体负责实施骗税活动中所有财务账目的整理、汇入、汇出。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D某实施了所有财务账目的整理、汇入、汇出的客观行为,但是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还如: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不起诉决定书载明: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Y某组织、安排L某通过购买外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改报关单证,利用K某、S某以买单、借单出口的方式,利用G公司以航空运输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2988660.34元,以水路运输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7874681.02元;利用H公司以航空运输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1918602.75元。Y某等人利用G公司、H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2781947.11元。在Y某甲的授意、安排下,L某负责G公司的退税等工作。另查明,L某在T某的授意下制作过虚假的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等退税资料。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L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为Y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起到了帮助作用,但L某是否明知Y某等人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骗税提供帮助的主观犯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当事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仅要考量其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也要求证明当事人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否则,即使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给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也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中当事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故意,与案发后未能查证当事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故意并不是一回事。

前者的意涵是当事人在行为时,事实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故意。而后者旨在说明:无论当事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故意,基于在案有效证据,我们无法证明当事人在行为时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故意。

虽然二者分属客观事实与规范事实两个层面,但是由于“只能证有,不能证无”这一证明规则的存在,导致即使存在没有犯罪故意的客观事实,也被表述为“无法查明是否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故意”,并且两者法律结论也都是:主客观不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此,无论是当事人事实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故意,还是案发后,无法查证当事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故意,都需要辩护律师围绕在案证据进行细心的梳理,并且在形成“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故意”这一观点后,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然后说服办案机关接受这一观点。甚至可以说,在是否能查证当事人具有犯罪故意这一层次上,律师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能够敏锐发现认定存在犯罪故意时各种证据中的不足,进而提出更有力的辩护观点。

上述几个案例,都说明:即使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可能因为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进而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获得不起诉决定。那么,如果既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故意,又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是否一定要起诉呢?详情请持续关注《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研究》系列文。

阅读量:17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