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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知多少?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1-27


暂予监外执行知多少?

李泽民律师,李蒙


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都需要进入监所服刑,常见的被判处刑罚后不需要去监所服刑的情形有:

1.实报实销——前期羁押的日期和判决确定的刑期相等,虽然是有罪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就可以刑满释放;

2.适用缓刑——虽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拘役,但是同时宣告了适用缓刑,此时当事人虽然被判处刑罚,但是只需要接受规定期限的社区矫正,缓刑期满则视为刑罚已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和缓刑的效果类似,但是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熟悉,甚至对其存在误解,那就是暂予监外执行。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C女士经人介绍参与到A公司的化妆品、保健品分销模式的经营活动中,后续因自身投资较多在A公司担任省一级的团队长。该分销经营模式设有三个层级,且具有返利机制,因此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涉嫌传销犯罪。

为了解决A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之后退款、退货问题,维护代理的权益。C女士积极筹措资金,一部分用于给原代理退款,另一部分购买货物,按照该涉案平台原代理人所交款项向其发货、退换货。但是由于C女士在A公司平台的级别较高,因此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销犯罪立案侦查。

C女士到案前,其两名下线人员已经被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C女士到案后,由于其当时已具有身孕而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C女士表示:自己只是参与者,并且在原经营模式无法持续的情况下,积极主动给原代理退换货、款,退款金额达到千余万,已经获得众多代理的谅解,希望能够获得不起诉决定,或者缓刑判决,或者是在判决后能够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不起诉决定、缓刑判决并不难理解,那么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呢?下文将为你一一讲述。


一、暂予监外执行概述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行为人,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让其在监所外接受社区矫正,代替在监所内关押的执行办法。

简言之,就是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让其监所外服刑。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规整理及常见问题解读

(一)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法规梳理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部门法,主要规定在: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样的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如何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

2014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不同阶段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费用承担问题;通过附件形式明确了严重疾病的范围;病情诊断的具体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制度;限制及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新罪、漏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满情形的处理等等。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还有:最高检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2014)、两高两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09)、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司法部制定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6)。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批复类司法解释文件:《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1988)等等。

以上文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二)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常见问题解读

根据日常接受咨询的情况,梳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常见问题及对应回答如下:

1.一般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适用条件为: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特殊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属于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行为人,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通过减刑程序,被减为有期徒刑,则也可以适用: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如果满足:1.属于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2.服刑期间减刑至有期徒刑,且满足一般条件。则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被判处死缓的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首先,死缓考验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其次,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在满足上述关于无期徒刑的特殊规则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死缓考验期满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满足一般条件也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再者,如果属于被判处死缓且终身监禁的人,死刑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依照立法精神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能存在其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文认为:1.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缓判决,所以该疑问前提不成立;2.此类案件周期很长,从立案至死刑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一般会超过3年的哺乳期,因此减为无期徒刑后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形极为罕见,不予讨论。)

最后,如果属于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人,死刑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如果属于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适用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则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是,短期内因患严重疾病而有生命危险的情形除外。

4.自伤自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也即不得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5.严重疾病有哪些类型?

严重疾病的一般要求是: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

具体类型有:严重传染病如狂犬病;反复发作的精神病;器质性心脑血管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等等,具体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该文件可在监狱局网站上查询得知。

6.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具体来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7.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些机关决定、批准,流程为何?

批准、决定机关根据不同阶段: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流程如下:

(1)交付执行前,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2)交付执行后,所在监狱提出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所关押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注意: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8.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就自由了?

不是!监狱提出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9.暂予监外执行期结束,是否就自由了?

视情况而定,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能够覆盖刑期的,则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就属于刑满释放情况,此时就自由了。但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结束后,仍有刑期未结束,则依然需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10.暂予监外执行期脱逃至刑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收监?

需要继续收监。因为脱逃期间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三、结语

说回到文初的案例,我们接受C女士的委托后,结合案情的具体情节,设置了四重递进的辩护策略,核心内容为:第一,涉案的经营模式不属于传销活动——因其具有真实、可靠的商品销售;第二,C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传销犯罪——因其属于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第三,即使认为C女士构成传销犯罪,结合其从犯、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及属于正在怀孕的妇女的情节,应对其决定不起诉;第四,如果无法为C女士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会在坚持无罪的辩护基础上,做罪轻、怀孕可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

目前案件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C女士的特殊情况,承办检察官有倾向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考虑到既有判决的影响——C女士下线已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尚未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我们将依托既有辩护策略,及时根据现实情况调整,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处理结果。

回到暂予监外执行的讨论上,暂予监外执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但是它的存在能够使得C女士这样的当事人免于身陷囹圄的恐惧,也让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多了一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利器。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认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基础,这就是写作本文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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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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