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30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情况。

1.并不是只要货币最终流入指定银行或兑换点进行外币兑换,就不是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

只要是在指定银行或兑换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外币兑换,就都属于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

但并不是说只要货币流入指定银行或兑换点进行外币兑换,就一定不是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举个例子,个人将自己的外汇额度借给他人使用,其实,这也是一种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因为,出借外汇额度看似依然是在指定银行进行的外币兑换,但实际还是通过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换汇,而非直接通过指定银行或兑换点进行换汇,因此,依然属于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外汇额度,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有的公司将自有外汇额度进行倒卖,甚至通过伪造凭证、单据骗取外汇额度进行倒卖,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等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8月间,采用私刻印章、伪造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支付书等手段,从中国银行骗取1.4亿余美元的外汇额度。后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用汇单位,将骗取的国家外汇额度倒卖给中国华信电子企业集团、广东对外经济发展电子公司等单位,从中牟取暴利4400余万美元和46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将所获美元全部汇出境外,所获人民币仍存放在境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将骗取的外汇额度倒卖给其他单位,收取一定加价款的行为,以及为骗购的外汇额度倒卖人介绍买汇单位,从中加价倒卖外汇的行为,属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不是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之一。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非法买卖货币就是非法兑换外汇,其实这两者不能完全等同。非法买卖外汇,是一种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但非法兑换货币,并不一定是非法买卖外汇。

为什么呢,因为,非法兑换货币,只要是在指定银行或兑换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外币兑换,就都属于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这里,主观上并不做要求。

而非法买卖外汇,其实是不包括不以牟利为目的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观点,非法经营罪客观行为本质上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显然,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定罪,理应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同样具有牟利的目的。因此,单纯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便不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比如,留学生往往为了方便而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但仅是为了换取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单纯换汇,并非通过换汇进行牟利,便不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有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有牟利目的,同样不能直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二者必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可能入罪。

但并不是非法兑换外币+有牟利目的,就一定是非法买卖外汇

为什么呢?因为,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必须有经营行为,同时,要有牟利的目的。这里的牟利目的,是指与经营行为所对应的牟利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是想要通过买卖外汇来谋取收益,并将这种收益作为经营收益,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外汇,才是一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才能进一步构成非法经营罪。

也就是说,只有以换汇为直接牟利目的的,才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如果说,以其他经营行为为直接牟利目的,根本不靠换汇赚钱,或者说换汇充其量只能算是为了方便营利的手段。那么即便有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有经营行为,也并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地下钱庄与外贸商。地下钱庄,便是是以经营外汇谋取利益为目的,当达到一定情节则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点毋庸置疑。

而外贸商则往往存在非法兑换外币的行为,同样也具有营利行为和目的,但并不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其主要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些外贸商营利模式根本不是通过买卖外汇,他们真正的营利模式是通过国际贸易进行营利。只不过在做贸易的过程中,对方可能只能通过美元收付,那么此时外贸商在没有美元或者收到美元将美元换成人民币的过程中,为了省时,便会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换汇。这个很多大大小小的外贸商都会存在的问题。而这里的换汇,虽然是经营行为其中的一环,但其目的是通过换汇后达成的贸易进行营利,而非是通过换汇人为抬高或降低汇率赚取汇率差进行牟利。因此,单纯非法兑换货币且并未通过换汇行为本身牟利的外贸商,是不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的。

对此,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中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行为,只是一种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如兑换人并没有通过兑换行为本身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阅读量:48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