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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律师:如何计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的“件数”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11

关键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罪轻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 律师 商标标识 件数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但实务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关联、商标标识与商品的辨析及商标标识件数如何计算等问题都有待理清。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启发。今天我们简谈基于正确计算涉案商标件数,从而影响到罪重及罪轻的问题。

案发于深圳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的许可下,在其经营的工厂内,私自生产了带有“DANIELWELLINGTON”、“DANIELWELLINGTONW”(以下简称“DW”)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卡套、说明书及卡片,侦查人员在现场查获包装盒6200个、30989本说明书、12350个卡片及5660个卡套,基于“DW”手表的完整包装含包装盒、卡套、说明书及卡片,那么请问如何计算李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

案发于山西的一起案件中,陈某雇佣工人在其经营的印刷厂内生产假冒汾酒的包装,侦查人员在工厂内查获了防伪汾酒外箱面纸12750张、汾酒手提袋25746个,请问陈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几何?

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一直是办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的关键问题,如何正确计算涉案标识数量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总的来说,可分为三种意见。第一中意见采用实际数量说,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的规定,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故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即在能查明有多少个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即可直接认定为标识的“件数”,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假定我们采用该种观点,则在案例一中,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6200+30989+12350+5660=55199个。在案例二中,陈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12750+25746=38496个。

第二种意见采用折算说,其认为被追诉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件数应当以完整的商品物体或包装为标准来计算,至于每个商品物体或包装上印制的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应进行重复评价。因此,在案例一中,由于涉案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已依附于包装盒之上,因商标的种类、样式相同,同一包装盒上的多处标识对于鞋盒来源的识别作用是同一,故对依附于同一包装盒上的多处标识应认定为一件。在案例一种,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30989个。在案例二中,陈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个数为25746个。

实际数量说与折中说争论不下,各有利弊。实际数量说能特出形式正义,其计算标准简单实用,且标准一致,裁判者以此作为裁量标准并不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很好的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但其弊端却在于机械适法,没有深层次理解到“件”的价值。

折中说则更能体现实质正义,有效避免了重复评价。基于不论出现多少个注册商标标识,其是附属在同一个包装盒上,最终也只能以一件完整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交易中。在同一个包装上,实则只有其中的一个注册商标标识是具有代表性的,起到区别商品来源意义。换言之,包装盒上其他剩余的注册商标标识仅是起到装潢的作用。假定同一件包装盒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全部纳入“件数”之中,那么则属于对法益的重复评价。但折中说存在人为制造了实现相同行为,却有不同评价的矛盾的缺陷,其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不利于量刑的统一。

理论界,不少学者提出“区分说”。其认为,对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认定,应区分行为人对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等情况是否明知进行判断,若行为人明知被使用情况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应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即采用折中说;若其不明知被使用范围的,则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应按一个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图样为标准来计算,则采用实际数量说。

笔者认为,“区分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理论上更具优越性。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形式上的制假,假定被追诉人认识到制假者对涉案商标的用途及方式,其对制造商标标识所造成的后果与实质的制假者生产的假冒产品在数量上应是一致的,此时采用折中说更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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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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