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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从“全案无铁证”视角审视涉毒命案的入罪证据标准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全案铁证缺失之无罪辩护核心观点(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关键物证缺失,毒品实物缺失,现金毒品缺失,毒品包装物缺失,诸多关键物证缺失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明张三涉毒一案应是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我们将从全案“无铁证”视角论证此案是彻彻底底的错案。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全案无“铁证”证实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曾“自述”共同走私了数十公斤冰毒到某国贩卖的犯罪事实

关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曾“自述”共同走私了数十公斤冰毒到某国贩卖一案,据以定罪量刑之毒品实物、现金毒资、机器物证或货柜物证、通话记录或银行转账书证、目击毒品之关键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铁证”均缺失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该案明显是全案“无铁证”的谬误犯罪事实。自述认罪口供能否经得起考验,能否有证据链佐证或证实此事实,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而涉毒命案能否单凭言词证据入罪,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二、全案无“铁证”证实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自述”再次共同走私了数十公斤冰毒到某国贩卖的二次犯罪事实

关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涉嫌第二次共同走私数十公斤冰毒到某国贩卖一案,据以定罪量刑之毒品实物、现金毒资、机器物证或货柜物证、通话记录或银行转账书证、目击毒品之关键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铁证”均缺失的客观事实,这再度证明该案明显是全凭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违心自述”认罪口供而作出的谬误判决。在全案铁证缺失的前提下,本案除了张三等人认罪口供虚假,本案无别其他合理解释。

三、全案无“铁证”证实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自述”共同向陈六购买6冰毒的犯罪事实

张三、李四、王五在庭审中均否认向陈六购买9公斤冰毒,赵七否认此案与张三有关,陈六无法确认张三是否曾向赵七拿过毒品。现有证据,除了陈六指证系张三向其购毒的孤证“直接”供述外,除了赵七曾供述系交付9公斤冰毒给李四的“间接”供述外,本案没有任何他“铁证”可证明此事实客观存在,这再度张三涉毒一案明显是“铁证”缺失的错案,明显是全凭虚假认罪口供定案的错案,除了之外本案别无其他合理解释。

四、全案无“铁证”证实之张三涉嫌独立贩卖涉案数十克毒品可疑物一案明显谬误

就张三本人涉毒一案而言,涉案数十克毒品可疑物无疑是“铁证”,但本案缺乏张三明知毒品而故意持有、走私、贩卖涉案毒品的“铁证”,这再度证明此案明显是全案无铁证的错案。事实上,张三也始终坚持其案发前,从未知悉上述毒品实物被他人寄存在其住处的客观事实。涉案生物物证缺失的客观事实,再度证明此案背后疑点重重。

因此,我们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的数十公斤毒品可疑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证明张三向毒品上家实际购买涉案毒品可疑物的具体数量,并指使同案人李四、王五将涉案毒品藏匿在涉案物品里面,然后走私到某国贩卖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无法排除真正与涉毒者接触,实施走私、贩卖可能存在涉案毒品的“作案真凶”另有其人的合理怀疑;反之,在案证据恰好证实张三是无辜者、案外人,而张三涉毒一案明显是涉案办案人员蓄意“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办案思维酿成的错案为此,涉毒命案是否是全案铁证缺失,无疑是辩方值得特别关注的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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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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