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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套路贷,四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6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套路贷,通俗来说都是将钱借给他人,但为何结果却大相径庭?

笔者通过这篇文章,将这四者的区别及法律后果进行浅析。

一、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套路贷的定义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同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可以看出,借贷主体不同可以区分民间金融活动与相关金融业务。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所借出的资金,来源如何,往往是不会影响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否,也不必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而这其中的来源,包括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和从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

2.高利贷

高利贷,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特殊之处在于利息,高利贷的利息是相对于一般民间借贷要高的,但是到底利息约定为多少分才算是高利贷?

超过年利率24%的,属于高利贷

根据200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利息约定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超过24%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约定利息为36%以上的才无效。超过24%低于36%的情况,虽然不予保护,但借款人给付利息视为赠与,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给付利息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高利息民间借贷都应该被管制,只有超过合理限度(四倍于银行利率,即24%)的有息借贷才可能引发金融秩序混乱和其他社会危害,才应该进入法律的研究视野。

以发放高利贷为经营范围的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下,有很多公司以发放高利贷为主业,属于非法放贷行为,这与高利贷的不同之处在于,高利贷的行为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贷,而非法放贷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然而,对于这种非法放贷的行为,即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虽然有个别地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根据近几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非法放贷行为归入非法经营罪所惩罚的范畴。

3.高利转贷罪

民间借贷、高利贷,都是用自有资金出借,双方约定后,无论利息多高,在借贷的范围内,都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这里不谈高利贷中的暴力催收、非法拘禁等情况,实践中,之所以有很多人发放高利贷被判刑,是因借贷衍生出的暴力催收等行为构成犯罪,并非因单纯的借贷行为导致。

回到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高利转贷罪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最大的区别在于,放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高利转贷罪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要求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手段属于“套取”,并“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

关于“套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关于“高利”。不限于高利贷,而是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关于违法所得。本罪的违法所得系转贷利息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

在高利转贷罪中,若行为人并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而是将获取的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出于某种情况,导致将剩余贷款进行转贷,或违法所得并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那便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说到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则需要提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那为何小额贷款公司将银行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这主要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为国家批准设立的,对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的获取,并未使用套取的手段。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转贷行为并不属于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

4.套路贷

套路贷,看起来感觉和民间借贷、高利贷差不多,其实本质上与这两者不同,套路贷说白了,其实都是套路,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因此,“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故,套路贷通常情况下所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恶势力犯罪等

二、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套路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高利贷之间,区别主要是利息是否超过24%。

民间借贷(含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在于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民间借贷(含高利贷)与套路贷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行为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套路贷本质上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若民间借贷(含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情况在此暂不详谈。

三、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套路贷的法律后果

目前有很多人认为高利贷的钱不用还,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根据规定,只有高利贷中约定超过24%的利息是不受保护的,超过36%的利息是无效的。因此,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或者是是部分有效。后果则是,仅超过24%的利息不需要还,对于归还了超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而高利转贷罪中,其实本质上也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只是说资金来源违法等原因导致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在高利转贷罪中,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合同也并非是完全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但在此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无非是返还财产,即将所得本金予以归还,并非是完全不还。当然了,若借款人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资金来源,则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但对于套路贷中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便涉及违法犯罪,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因套路贷的行为特征,往往是借款人实质上不但没有借到钱,反而将部分财产抵押。故合同无效的后果,借款不需要归还,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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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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