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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日记NO5:为什么毒品犯罪案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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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侦查人员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自证其罪,但是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旨在限制侦查权的义务性规定,很多时候仅限于宣告义务,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在侦查阶段,办案民警是在一个封闭的空间进行审讯,这种情况下,供述的自愿性、合法性本就很难得到保障。

虽然公安部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办案民警完全可以先给犯罪嫌疑人实施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屈服后,再开始正式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审讯,如果审讯时发生了一些超出预期的事情,办案民警还可以轻而易举的中止审讯,推倒重来。

同时,对于那些按照法律规定,本该全程录音录像但办案民警没有做到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也很少认定这些供述为非法证据,将其排除法庭之外。

既然没有按规定录音录像的证据,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也是予以采纳,那就更没有必要限制自巳,给自已的办案添加麻烦了。

毒品犯罪案件中,解决刑事逼供现象,需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恪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瑕疵证据必须补正或提供合理解释规则,将办案民警非法收集的证据,以及将办案民警没有规范收集又没法补正或提供合理解释的证据无效掉,如果能做到这点,自然就会倒逼办案民警依法取证。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长时间接受审讯,并且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是法律人士,缺乏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那么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及律师在场权,就非常关键了。

犯罪嫌疑人不能马上成为律师,但是可以马上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忙,这是抑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最根本、最有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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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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