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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杨鼎金涉嫌受贿案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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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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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杨鼎金涉嫌受贿案(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3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铭骑,男,1964917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国顶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业务三部执行高级经理,住广州市天河区熙美西街111101房。因本案于2009418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捡公二诉(200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铭骑犯受贿罪,于20102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钟琳  

代理审判员  庞娟凤

代理审判员  赵子明

 

OO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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