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裁判要旨 >> 内容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如何处理?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06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如何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近有咨询者问道: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考验期后才被发现,需要撤销缓刑吗?

无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发现时间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均应当撤销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期满之后才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则不应撤销缓刑。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重点在于“犯”的时间,而不是侦查机关发现的时间,强调的是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因此,只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实施了新的犯罪,不论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

这里再延伸一个问题,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需不需要撤销缓刑,再数罪并罚?

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漏罪发现的时间应当以在缓刑考验期内为限,在缓刑考验期届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由于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原刑罚不再执行,也就不存在数罪并罚中罚的合并了。

阅读量:11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马泽恩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G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M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W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何罪?
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别以为是小事!!!
办案札记: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罪金额数百万,终获不起诉
一文读懂电子数据那些事儿:最全法规汇总+经典质证案例(上)
从涉毒案视角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H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W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 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赌被黑怎么办粤ICP备18013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