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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南昌记(三)——对被告人万某某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检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11

内容简介:受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按语:本篇文章是笔者本人刚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该院启动排除上诉人万某某在侦查阶段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所形成的有罪供述。

此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根据该《规定》第38条:“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上诉人万某某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上诉人万某某实施了非法取证的行为,作为上诉人万某某,在一审期间、二审上诉期间、发还重审期间均向审理法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出的申请,但很遗憾,两级两审法院均未将本案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次上诉期间,本人作为上诉人万某某的辩护律师,同样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为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的非常好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贯彻落实却是举步维艰!

本人寄希望于江西省高院能严格依法执行最高法院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上诉人万某某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现执业于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系上诉人万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8635153110。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申请贵院依法排除上诉人万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出的全部有罪供述。

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江西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江西省公安厅执行拘留,现被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一、本案一审、二审、发还重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概况

本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之时,上诉人万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审法院主持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程序,但并未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反而依据该非法证据对上诉人万某某定罪处罚;后该案上诉到江西省高级法院,上诉人万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向该 院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排除相关非法证据,江西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将本案发还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万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同样在庭前会议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启动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了(2016)赣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万某某有罪。判决后,上诉人万某某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本案非法证据存在的情况及线索

在侦查阶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万某某采取了“车轮战”疲劳审讯的方式、迫令上诉人罚站、对上诉人人格进行侮辱的方式、对其近亲属进行威胁的方式进行讯问,在此情况之下,上诉人万某某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

2012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上诉人万某某被带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接受调查,至次日28日下午3时许离开该院,这期间,上诉人万某某一直在该院审讯室被不间断审讯,审讯人员分成多班轮流进行。

2012年4月28日,上诉人万某某被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

2012年4月28日晚8时,上诉人万某某在该所审讯室开始接受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的审讯,一直持续到5月3日下午2至3时,在6天的时间里,上诉人万某某一直被滞留在该审讯室接受审讯。侦查人员分成4班,每班约3人对上诉人万某某进行“车轮战式”的疲劳审讯,不眠不休,除大小便、一日三餐外,上诉人万某某均在审讯室接受审讯,当时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王某华、周某刚、周某根等均可以作证。

上诉人万某某在2012年5月3日下午离开审讯室前,已被迫签署多份供述,涉及到13名债务人共计1000余万元的所谓受贿金额,这些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有的是审讯人员直接打印出来的,有的是在他们的提示下完成的,没有一份是自己真实自愿的自白。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迫令上诉人万某某罚站,侦查人员不仅不让上诉人万某某正常休息,随着审讯时间的推移,审讯手段更加严厉,如整夜罚站或数小时罚站,脚都被严重站肿。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对上诉人万某某使用恐吓性的语言进行讯问,诸如,传讯关押家人、亲属,说上诉人万某某的儿子刚参加工作,在银行临柜,可以每隔一两天传讯他一次,一次12个小时,让他无法继续工作下去;可以关押上诉人万某某的妻子,因为经手家庭财产;又如在看守所死一个人,比死一条狗还简单;什么躲猫猫之死,什么洗脸死,问上诉人万某某听过没有,也可以移交给地方看守所,让刑警审讯,尝戴飞机铐的滋味,也可以经常给上诉人万某某调换看守所、调换监室,让其他在押人员教训折磨。此外,侦查人员还对上诉人万某某进行诱供,暗示东方公司南昌办事处担任外勤的人员几乎都被抓起来了,总经理室人员3人均受贿,……有的笔录就是审讯人员自行打印出来的,让上诉人万某某签字确认的,而且不允许做大的修改。

审讯期间,天气闷热,侦查人员不让上诉人万某某进行个人卫生处理,全身异味,在这种非人的生存状态下,上诉人万某某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上都已崩溃,精神恍惚,内心无比恐惧,当时唯一的想法,就是只要不继续审讯,不让家人遭受与其一样的痛苦,让其承认杀人都会先承认了再说”。

以上就是上诉人万某某侦查阶段所受到的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线索。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无从谈起。

为了使本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为了使上诉人万某某被控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更为了使习近平总书记所主张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故,申请人申请贵院主持本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上诉人万某某庭前的有罪供述全部予以排除。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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