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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文某坚涉嫌故意伤害罪之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文某坚(以下简称文某坚)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某坚及其妻子陈某玲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担任本案文某坚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法应该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1.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不具有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如因技术能力等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上所盖公章是“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但并没有附上“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根据常识可知医务科不是医院的业务部门,是医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

2.《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盖的不是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因此,那怕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具有鉴定资质,其在《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上所盖的公章也应该是“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专用章”或“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鉴定专用章”字样,而不能是所谓的“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

3.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的李某云、王某民、蔡某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没附有上述三人鉴定人资格证书,不能证明他们有鉴定人资格证书。

4.茂公(司)鉴(法活)字[2014]x2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是根据《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作出,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如果不以《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作为依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将无法得出文某盛为轻伤的结论。

公安机关认定文某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依据是广东省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茂公(司)鉴(法活)字[2014]x2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认定文某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资料是:(1)文某盛本人,(2)文某盛的住院病历一份(住院号:440321,共4页,复印件),即《诉讼证据卷》第52页的《出院记录》,第53、54、55页的《入院记录》,(3)文某盛的CT检查报告一份(CT号:300910473,共1页,复印件),即《诉讼证据卷》第57页的《某某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书》,(4)某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这4份材料中,第(1)份材料,即文某盛本人只能起到为广东省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损伤照片作用。第(4)份《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广东省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据以认定文某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依据只剩下第(2)份材料文某盛的住院病历及第(3)份资料,即《诉讼证据卷》第57页的《某某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书》。

在第(2)份材料中,确实有关于“左侧第2-6前肋骨折,右侧第2前肋骨折”之类的记载,但这些记载均是来源于第(3)份材料,因此第(2)份材料的真实性取决于第(3)份材料,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的结论是主要根据第(3)份材料作出来的。

本案虽然第(3)份材料(CT检查报告书)的诊断意见:“胸部外伤治疗后复查,与2014-3-16日比较:与前片大致相仿:1、左侧第2-6前肋骨折,右侧第6前肋骨折,各骨折端对位良好,并见骨痂形成。……”

但是本案《诉讼证据卷》第56页的CT号:30087763《CT检查诊断报告书》中也有诊断意见为:“1.左侧第4前肋见不全性骨折,余未见明显外伤征。……”

这两份《CT检查诊断报告》均是由某某市人民医院的放射科出具,证明力大小不分上下,凭什么采信2014年4月19日的CT检查结论,而不采信2014年3月16日的CT检查结论呢?

由此可知,失去《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的证据支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申请人特根据上述规,请贵院对《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的结论进行重新鉴定,即将文某盛带往一个比某某市人民医院更加权威的医院,由上级医院专家重新检查文某盛的身体伤情,以确定正确的伤情及受伤时间;然后再对茂公(司)鉴(法活)字[2014]X23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重新鉴定,以还原事实真相。

在侦查阶段,文某坚家属曾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公安机关不予回复;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曾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检察院也是不予回复;今到了庭审阶段,辩护人再次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恳请贵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书面回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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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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