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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件,仅一人取得解除取保不予移送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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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律师在办的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经侦查完结,公安机关认为陈律师当事人w某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最终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不予移送审查起诉,而其余的同案犯都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w某因本人银行卡进了某网赌平台资金,从而被公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并且被采取刑事拘留羁押在湖南某看守所里。在陈律师介入后,经过会见,陈律师发现w某为一名不识字的老年人,对智能手机的操作接近一窍不通,压根不具备为网赌平台担任代理或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能力。

于是,陈律师认为,本案仅凭w某本人银行卡接收了网赌平台资金,即指控w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明显证据不足,即使w某本人银行卡接收的资金属于赌资,也可能为网赌平台其他人不当操作造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在会见完之后,陈律师前往办案机关沟通取保事宜,提出了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存在网赌平台人员操作不当的合理怀疑,据以定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经过律师沟通之后,办案机关在隔日同意办理取保候审,w某也重新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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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w某取保出来之后,为了查清楚涉案金额,陈律师交代w某和家属一起前往银行调取交易记录。在拿到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之后,陈律师发现该卡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金额并未超过20万,在没有证据证明w某担任该网赌平台代理的情形下,即使认定w某为该网赌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于资金支付结算金额不足20万,依然无法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再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跑分,也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综合以上理由,陈律师后续继续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观点,最终成功让办案机关决定对w某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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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后续将为w某争取撤案处理,实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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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潮
陈新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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