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权有担保”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看面对刑事风险的应对策略
曾杰律师、陈俊泓
在处理有关骗取贷款罪的相关刑事案件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常用的一个辩护观点就是“当事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因此,其申请相关贷款虽然采取了隐瞒、欺骗等行为,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实现担保权,从而避免损失。
故,当事人的行为不满足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事人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一辩护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实际案例支持,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的当属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4-04-1-112-004的李某等骗取贷款案。
该案的案情很简单,就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员工等他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贷款所得资金最终被李某实控的公司所用。不过,李某等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为每笔贷款都提供了商铺抵押。
最终,办理该案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等人申请的贷款已向银行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担保,不至于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这一辩护观点很简单,没有太多值得说道的地方。不过,由此辩护观点衍生出来的刑事风险应对策略,就很有意思了。
这一应对策略就是通过“拉担保”实现刑事风险的民事化。由于在骗取贷款罪中的损失认定时间应为“金融机构穷尽一切民事手段仍无法追回资金”(详见《是不是贷款到期没还就是骗取贷款罪?造成损失应该如何认定?》)。那么可以得知的是,只要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法律上能够偿还其所欠银行的贷款资金,那么就不会被刑事追诉。
这样说可能会让当事人疑惑——如果钱能还上,那么当然不会有刑事风险,这是人尽皆知的。问题就在于大部分当事人是资金流出现了重大问题,才导致欠银行的钱还不上,才会有骗取贷款罪的刑事风险。
会抱有这样的疑惑其实是对法律概念不清晰,注意笔者所提到的是在“民事法律上”能够偿还其所欠银行的资金,并不是当下立刻就要偿还其所欠银行的资金。而“在民事法律上”能够偿还,当然包括可实现而未实现的民事权利,比如说上文所提及的担保权。
所谓“可实现而未实现的民事权利”,就会有一个实现权利的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结期限规定,这一过程时间最长为六个月即半年的时间,这是一个难得的缓冲时间,可以给当事人缓解资金流的压力。
3.“拉担保”刑事风险操作的具体操作运用
而所谓“拉担保”,具体而言,就是在针对银行的债权到期之后,采用创设担保权这样一种特定的方式,来增设银行能够得以实现的民事权利。这么做的目的在于,将当事人即将要面临的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风险,暂时转移到民事方面有关担保权的实现这个层面上来。
与此同时,这种操作方式的难度相较于借款还债这种规避骗取贷款罪刑事风险的方式而言,要更加容易操作。毕竟,“拉担保”这种方式并不需要有切实的资金流入到相关的业务当中,甚至都不需要最终去实现担保权。它仅仅是通过创设民事权利,从而期望案件能够先在民事诉讼的层面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推进,以此为当事人争取到宝贵的缓冲时间。
很多时候,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小微企业的企业家,这部分企业主在市场上对资金有强烈的需求,但哪怕办理是同样的项目、同样的本息周期,金融机构也不会偏向于将贷款发放给他们,而是更青睐大型企业。
融资难的现实困境才会让部分企业家铤而走险,但其实只要有那么一段缓冲期让他们度过暂时的资金困境,让刑事时间的范围稍微延后一点,兴许企业就被盘活了,这对整体的社会经济而言也绝不是坏事。
以“拉担保”的方式将刑事风险的预先民事化处理,也是在制度构造上,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兼顾刑法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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