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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销售瓷器案件,为什么不应构成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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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会存在完全合法合规的销售方式,也对应存在违法、违规的销售方式,基于不同公司、不同销售模式,打擦边球的程度不同,这类案件当然存在无罪、重罪、轻罪的事实问题和辩护问题。

直播间销售瓷器类案件,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打擦边球的情况,想要卖出产品,自然要强调产品的优点、价值,虽然很多公司已经尽力避免违法犯罪,但是随着直播销售时间越来越长,一些触及法律红线的销售话术即使是偶然性的出现,最终也会在被报案之后,在刑事指控中被放大,甚至将这些偶然性的话术认定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模式,从而指控整个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诈骗罪。我们常常强调,刑事辩护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有罪之人脱罪,而是让无罪之人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让应当以轻罪判处的案件和当事人,免受重罪的不当判罚。

直播销售瓷器类案件,在直播间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前提下,也会存在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辩护争议。这个问题的争议来源,在于部分办案机关将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同于诈骗罪,而忽视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一再向办案机关强调:诈骗犯罪案件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所依据的事实,不应与认定欺骗手段的事实混同,不能直接以欺骗手段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依据欺骗手段之外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否则会违背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直播间销售行为如果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这些宣传方式已经作为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存在欺骗手段的依据,如果要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主要围绕涉案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对于涉案款项的处置方式(是用于公司经营还是个人挥霍)、对涉案款项的态度(是否愿意退货退款,是否积极退货退款、实际退货退款金额、退款比例)等事实进行综合评价。

在我们办理的直播间销售瓷器类案件中,我们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案直播间虽然存在一定形式的夸大宣传,但是客户购买的瓷器并非是完全无价值的产品,同时只要客户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涉案公司都会给客户安排退款,很多客户都是全部退款。

虽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直播间的销售手段涉嫌违规,甚至是夸大宣传,但是涉案公司对于退货退款制度的设定,客户申请退货退款流程的顺畅性,以及实际运营过程中的退货退款率、退货退款金额比例,能够证明涉案公司经营目的是追求合法经营营利,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办案机关在认定涉案金额、非法获利、非法占有目的时,将涉案公司的销售金额与退款金额进行简单的相减,得出获利金额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但是此类案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只片面的考虑退货退款金额

根据销售行业的特征和一般规律,在计算经营获利时,应当扣除经营成本(包括购买产品的成本、推广费用、员工工资、场地费、物流费等),再扣除实际退款金额。

但是由于办案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往往是依据“犯罪成本”不应扣除的理论,否认所有的成本支出的合法性。我们认为,对于这些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成本,不能仅仅依据所谓“犯罪成本”的理论,认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所支出的成本,都不应当扣减进行片面评价,而应当通过涉案公司实际盈利与亏损情况,涉案公司的退款制度的设定、退款比例、退款金额等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我们向办案机关强调,涉案公司购买产品所支出的费用,就已经占到销售额的3-4成,扣除其他合法经营成本,涉案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微薄,并非典型诈骗罪案件中的“暴利”。尤其是此类销售产品类型的案件,产品本身是否完全属于“道具型”的无价值,还是应当认定其经济价值,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客观认定,不应全盘否定

第三,直播间销售的并非是完全无价值的产品,产品的销售价仅仅是成本价的2-3倍,部分违规宣传方式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非是无对价的非法占有客户款项。

直播间销售的瓷器产品,并非是完全无价值的产品,举例而言:一个产品的成本价一千元,直播间的销售价格大概是两千到三千元。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基本事实,在于销售有价值的产品,与典型的涉诈骗罪案件中,产品完全无任何价值,或是产品的销售价是成本价的几十倍、上百倍的情况完全不同。

公司通过对产品的定价,能够看出虽然销售手段有一定的违规、打擦边球,但本质是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销售有价值的产品,而非是以完全无价值产品,以“暴利”的销售价格直接骗取被害人款项。

第四,通过直播间销售瓷器的成本价与销售价进行对比对涉案被指控的欺骗行为进行客观审查

同样以一个瓷器的成本价一千元举例,涉案公司的销售价格是两千到三千元。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以两千多元或是以产品进货价的2倍多销售产品,消费者是否会产生认识错误?以这个价格卖出的产品,是否真的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质产生根本误解?

在成本价与销售价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确认,直播间对单个瓷器的销售价格并不高,没有冒充古董几十万、几百万卖出,同类产品直播间销售价格甚至低于其他平台的公开销售价格。如果涉案公司将单个瓷器卖出几十万、几百万这样的价格,我们可以认为涉案公司实施了欺骗行为,将瓷器冒充古董,使客户对产品的性质产生了根本的误解,认为这些瓷器是古董才购买。

但是本案中,单个产品的销售价格只有两三千元,甚至低于其他公开平台上的销售售价,因此指控消费者对瓷器的性质有根本上的认识错误,我们不能认可。我们认为,多数客户应当能够对产品的价值、性质有基本的判断,不排除客户出于“产品精美、可收藏、价格又不高”等目的购买。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能结合此类案件中,近半数客户没有申请退货退款的事实进行佐证这些客户没有申请退货退款的原因是什么是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办法申请?还是因为客户认为这个价格购买到的产品是可以接受的,从而没有必要申请退货退款?

我们认为,办案机关将这些没有主动报案、没有主动申请退款,甚至是主观心态未知的客户全部认定为被害人,将所有销售金额全部指控为犯罪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五,涉案公司是否尽到监管责任,客观事实能否证明涉案公司积极追求合规、避免犯罪,也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了解到,基于平台监管要求等原因,很多直播间在直播时,会放上“一比一复刻”的牌子,告知客户瓷器属于复刻品。

办案机关在指控诈骗罪时,往往会认为直播间放置“一比一复刻”的牌子,目的仅仅是为了逃避监管。但是我们认为,“一比一复刻”牌子放在直播间,直播间的客户就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瓷器的性质,这个事实是不能否认的。

此外,多数案件中,会存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对直播间话术、销售手段的监管,证明涉案公司对于违规行为的纠查与处分,此类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公司积极追求合法经营,规避违法销售、追求合规。

此外,此类案件在指控诈骗罪的实物举证方面,往往也会存在重大漏洞。办案机关一般是通过口供,确认直播间曾存在违规话术、夸大宣传等情况,至于这种情况是从头到尾具有普遍性,还是偶然性出现,通常没有实物证据证明和确认。

因此,在办案机关没有对直播间的直播情况进行有效的实物举证,没有对直播间前后模式调整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部分销售行为的口供,就将所有的直播全部认定具有诈骗性质的直播,将所有在直播间购买产品的客户全部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我们认为,在办案机关无法对直播间进行时间上、模式上区分,无法对主要的销售行为进行实物举证的情况下,此类案件不应做诈骗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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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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