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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自贸区新实施方案下国际贸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陈北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律师/助理陈文璨

近日出台的《广东(广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对南沙片区的战略定位、总体目标、功能布局都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自贸区建设的核心任务与创新工作。与其打造国际化商贸的战略定位相对应,相关的行政管理也在致力于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随着南沙自贸区建设带来的国际化贸易的便利,其发生的商贸争端也往往更为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如何更好地建设南沙自贸区,使之成为对广东对外开放的重大平台,其运行过程需要司法服务的保驾护航,为南沙自贸区的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涉外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域,解决该类争端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多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对某项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加以明确。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我国所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对于涉及我国的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中准据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一、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

法院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作为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南沙自贸区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的必要路径,尤其是在涉及法域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国际商事争端领域,遵守国际条约并在必要时适用国际惯例能有效避免法律冲突、平等保护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在国际商贸中维持长久双赢的经济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就国际买卖合同争端的解决而言,我国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法院在审查涉及货物买卖的商事争端时常以《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其法律依据。在最高院发布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中,以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为例,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该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均为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而该案的审理首先应适用该公约。本案件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的典型案件,在南沙自贸区面向全球招商、对接“一带一路”的战略中需要有所关注。

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争端的相关法律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是可知,意思自治是指引法院认定准据法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在涉外商事争端的解决中的重要性更加有所凸显:国际商事争端涉及多方的利益,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而往往当事人对其相互之间的争议和法律关系才有更为具体的认识,在争议的解决中适用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不仅能够更为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也更能得到当事人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的配合,更是与国际上商贸争议的解决更为接轨的重要路径。

以有限会社熊野建具家具制作所与青岛岩德富源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有限会社为外国法人,本案为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件,因此法院适用我国实体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如此的法律适用逻辑是在国际商贸中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的显著体现。在南沙自贸区的建设中为营造自由高效的市场环境,对法律关系当事方意思的尊重在对外商的吸引中更有其重要价值。

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

南沙自贸区的建设中国际商贸所涉案件类型复杂、领域众多,对相关案件争议的处理不仅要体现自贸区的开放性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特殊领域的法律适用也要有所规制,避免出现准据法适用上的过度放开所带来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领域是需要我国法律予以关注的重点领域,也是对外贸易中易出现争议的敏感领域,在面向全球的自贸区产业和经济发展中难免会涉及上述方面,相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在准据法的运用上有所慎重,不能过度放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保证我国实体法律对这类国际商事争端中的控制。

结语:南沙区作为广东经济对外开放交流的重大平台之一,自贸区相关法院处理的案件将会有越来越多涉及国际商事贸易领域。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有效解决此类争议,既维护相关地区本身利益又能体现自贸区的开放性和对外商的平等保护,这将是自贸区建设中的一个法治难题。就争议解决中的准据法适用而言,对我国缔结条约的遵守、对当事人适用准据法意思的尊重以及对重点领域的特殊保护是以司法建设护航南沙自贸区的重要路径。当然,既有的法律框架难以满足自贸区运行中将会出现的种种法律问题,其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还有待在实践中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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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元
陈北元商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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