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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事件,到底谁之过?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23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李洪元事件,到底谁之过?

是华为?是李洪元本人?

等下,我们先梳理整个事件的经过。

以下来源《极昼》和李洪元的对话内容

2016年11月,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的李洪元发现逆变器业务有大量造假,遂举报,后受到主管针对。之后,2017年底合同到期,但李洪元的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向其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此时,李洪元已经入职12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若公司不予续签,则应该予以赔偿。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与人事主管商谈补偿,期间,李洪元并未谈及任何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并且遵从要求签订了书面离职协议,协议明确,李洪元将在一个月之内收到30万的税后补偿款。

2018年2月2日,华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对逆变器业务部业务违规责任人的问责决定》

事情发生到这里,一切正常,但随即人事主管的操作就有点匪夷所思了。

2018年3月8日上午,李洪元签署离职确认书后,下午便收到HR秘书私人账户的30万转账,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但李洪元在离职后,又以起诉的方式索要上一年度20万的年终奖。这笔钱是华为承诺过李洪元,但在李洪元离职后的8个月内,一直未发放,于是,李洪元于2018年11月7日起诉华为。法庭上,华为出具了一份1月的考评记录,显示李洪元绩效很差。

(也可能就是因为后期李洪元诉讼索要20万年终奖这件事,才彻底使华为翻脸不认人)

2018年12月16日一早,李洪元被警察上门带走,理由是涉嫌职务侵占,进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9年1月22日,罪名再次变更,这次罪名为“敲诈勒索”

公司报案的事由,正是李洪元以举报部门主管和部门业务违规进行要挟,勒索人民币约30万。而控告其敲诈勒索的证据,也正是这笔约30万的离职赔偿,外加三个人的口供。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被释放。

以上是李洪元所述的事件的整个经过。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华为真的错了吗?

很多人认为,华为不应将原本属于劳动纠纷的民事案件当作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去报案。华为就此事进行回应,大概意思为,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就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OK,那我们站在华为的角度来看,李洪元是否在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换言之,若李洪元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同时满足这么几个要件:1.李洪元有非法占有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目的;2.李洪元存在威胁、恐吓、要挟华为的行为;3.华为被威胁,并因为威胁而感到害怕;4.华为因为害怕交付财物,李洪元取得财物。

结合这几个要件,我们再来看上面梳理的事实部分。

站在华为的角度,李洪元确实在2016年11月对逆变器业务造假一事进行过举报,并在2017年底被辞退时提出2N的赔偿要求。华为公司有理由,也可以在控告的时候声称自身遭受到威胁。那么这里李洪元提出的2N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便是关键性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辞退劳动者,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如果确实这样,李洪元提出的2N赔偿,是没问题的。

然而,李洪元绩效很差,这一点通过前述事实中可以体现。因此,如果华为因为李洪元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辞退,那么华为仅需要支付N+1作为经济补偿金即可。也就是说,2N赔偿金,李洪元确实要的多了。超出的N-1,不属于李洪元应得的财物。

而根据当下多方言辞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李洪元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公司已经在对公账户直接按标准给了N+1。如果属实,那么李洪元多要的2N,以及李洪元的动机便存在很大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30万的“离职赔偿”成了所谓的“犯罪数额”。

因此,对于华为来说,举报逆变器业务造假可以认为是威胁,所索取的30万赔偿金可以认为是非法占有财物,以敲诈勒索为由刑事控告李洪元,于理,并无不妥。

在此期间,华为若不存在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那么不能认为华为构成诬告陷害。当然,不排除该事件中的主管人员实施诬告陷害。

有人又会说,华为应当进行仔细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控告,不能这么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然而,公安机关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可以刑事立案,那么,为何华为不能在觉得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提出刑事控告?

只能你索要钱财,不能我刑事控告你?

要不要这么双标啊?

那么,李洪元有错吗?

前面已经讲了,李洪元很可能隐瞒了一部分事实,那就是,华为已经通过对公账户直接按标准给了李洪元N+1。这2N可能是对主管威逼利诱的结果。

但即使李洪元确实收了N+1,又索要2N,也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龙岗区检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个结论无需置疑。

原因很简单,李洪元对于被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可以提出质疑,相应的,是否是因绩效很差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终止,需要进一步考量,也就是说,华为若认为李洪元不能胜任工作,前提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李洪元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华为才可以以这个理由终止劳动合同,至于绩效很差,那具体要看华为的规章规定是否合理。

另外,李洪元若早在2016年11月便对逆变器业务造假一事进行举报,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洪元重提旧事,以此要挟主管,变相要求主管支付“封口费”的情况下,李洪元对于华为公司来说,不属于敲诈勒索。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录音可以证明当时李洪元与主管沟通时的情况,并不存在威胁、要挟的情况。

所以,李洪元即便是确实收了N+1,后期通过私账获取了30万,也不能认定李洪元构成敲诈勒索。以上简单易懂,不做赘述。

结语

这件事到底哪里错了?

错在华为内部调查、管理制度?错在这件事的主管?错在华为冷血、没有同理心?还是说,错在李洪元的贪婪?

我觉得都有,你觉得呢?

最后,我赞同胡锡进的一句话:

"

我支持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与此同时,我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公司进行道义上的否定。我觉得那样做不够理性和实事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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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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