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土豪大额借款给毒枭,结局比窦娥冤?
黄坚明律师、麦麦提江·艾山
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真实案例。无辜土豪张某转款数百万元给毒枭,毒枭因涉毒重案案发被抓归案,土豪据此被抓归案,进而身陷牢狱之灾当中。
转款人张某未曾接触毒品实物,未参与毒品交易,却因一笔转账身陷牢狱之灾,甚至面临人头难保的窘境。就某些重大复杂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资金的法律定性是决定当事人罪与非罪、生与死的核心分水岭。
若上述数百万元款项被认定为毒资,走私、贩卖毒品重罪即成立;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款项属于涉毒资金,则涉案办案人员不能仅凭主观推定,便将普通民间借款认定为毒资。
因此,资金性质之辩,是涉毒资金类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核心辩护支点。
相反的是,站在被追诉人家属角度看待此问题,则其家属坚持自己亲人无端被羁押、被重判,其本人及其家属必然期盼辩护律师以无罪证据链条完整性、犯罪构成要件明显不成立、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为核心开展专业辩护工作,从专业视角区分大额民间借款与实质性大额入罪购毒涉毒犯罪活动的实质性区别,拯救无辜者于水火当中。
张某涉毒一案是多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走私、贩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张某被认定为在李某的引荐下参股投资项目,按股分红,出于个人信赖,张某向李某转款数百万元。然而,李某从始至终未曾与张某沟通过投资款项的实际用途,对其他同案犯的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更是一无所知。
张某和其家属一直坚持此案纯属普通民事借贷往来,不曾想张某已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瞬间让张某家属彻底慌了神,且陷于水深火热的极端窘境当中。
此案结局如何,专业律师介入之后能挖掘出哪些有利辩点,最终为张某能争取一线生机或彻底无罪释放的办案结果吗?
对此,我们坦言: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保命辩护有空间,被强行入罪判决之后应否继续申诉,则另行研究。针对此案,我们提出几点初步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某检重复起诉、错误起诉的做法明显不妥
某检起诉书既认定张某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又单独认定其成立洗钱犯罪,对同一笔涉案资金、同一大额借款、还款行为进行重复指控、评价的做法明显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配套官方司法适用规则规定:“若资金交付、出资行为属于上游毒品犯罪的实行环节,系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自然延伸,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得将同一资金事实拆分单独评价为洗钱罪,禁止对同一客观事实重复定罪量刑。”
本案指控向同一笔数百万元转账款,在案起诉书在认定张某为贩毒共犯的基础上叠加洗钱罪,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更是典型的重复指控、重复评价的谬误做法,对此我们坚持无罪辩护到底的辩护策略。
二、实质性行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张某无罪
在案起诉书指控张某系第一宗100公斤毒品案件被告人且从中获利,但张某全程否认,且本案无实质性有罪证据可证实张某曾联络境外涉毒人员、实质性参与毒品交易、交接毒品等任何客观涉毒行为。
在案起诉书对张某行为定性摇摆不定,既无法查实其涉嫌毒品的具体实行行为,又片面套用洗钱罪追责,全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就无法定案。
三、上游资金来源证据与所谓涉毒犯罪事实完全相悖,孤证入罪的做法更是荒谬
其一,起诉书未认定张某入股第一宗百公斤走私贩毒案件,且关键同案犯、涉案毒枭李某供述第一宗贩毒仅借入四十万元资金,与张某转账数百万元无关联,且对应的涉案时空条件完全不匹配,这恰好反证张某无罪。
其二,全案仅李某与张某存在资金往来,李某本人两次购毒资金均明确来源于其他渠道,与张某的转款无关;其余同案人员的口供仅为主观猜测,推断性言辞,并无通话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客观性有罪证据佐证张某出资入股投资毒品犯罪活动、参与毒品犯罪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张某构成毒品犯罪的有罪结论。
其三,张某支付涉案数百万元现金的涉案时间段与此案两宗涉毒案对应的时间段完全不吻合,时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行为与涉毒犯罪活动无关联。
本案现有取款记录、资金经手人出入境记录及关键未到案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可充分证实张某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四,本案有完整无罪新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应属涉毒冤假错案。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首次转账汇款时间发生于本案第一宗毒品交易案对应的涉毒犯罪行为全部实行完毕之后,据此认定上述款项是投资入股资金的有罪结论明显荒谬。
其次,李某供述其首批贩毒获利100万元发生在某年3、4月期间,但张某转账时间与上述涉毒暴利取得时间完全冲突,据此可认定张某不存在收取毒资分红、协助洗白赃款的犯罪行为。
最后,张某及其侄子可提供新证言、新出入境记录之无罪书证,以证实张某于某年3月期间实施的民间借款行为,属于案后资金往来,纯属事后行为,且本案不存在张某事前出资、事中参与涉毒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初步研究张某涉毒案的基本案情,我们坚持此案确实存在张某大额借款给他人的民间借款行为,存在李某等人在涉案期间涉及两宗大额毒品犯罪的犯罪事实,存在借款行为与涉毒行为在形式上、涉案人员上存在某种重合或相关联的情况。
但此案存在无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存在新证人证言、新无罪书证的客观事实,据此我们坚持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应谨慎处理此案,认真斟酌及区分涉案大额款项背后的涉毒行为之罪与非,一旦断案不当,必将酿成人命关天的重大涉毒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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