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人以为在网上传播私密淫秽视频只是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相关法律,却不知道如果视频能认出具体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面临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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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李某就因为一时的报复心理,既犯了侮辱罪又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个案例也把网络传播私密视频的法律界定问题讲得明明白白。
2021年12月,他因为报复女被害人美某某,把偷拍的美某某露脸裸体视频,特意加上校名、籍贯等能直接认出人的信息,上传到境外黄色网站,后续被其他境外黄网转载,截至案发浏览量高达2.3万余次;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到2023年2月间,他还上传了42部和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露脸视频,被转载后浏览量9000余次,这些视频经鉴定全是淫秽视频。案发后李某虽如实供述、赔偿美某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但法院依旧依法定罪,数罪并罚给出了刑罚。
这背后的核心,就是法律对两种传播行为的定性差异,而《刑法》对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均有明确法条规定,成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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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疑惑,都是传播淫秽视频,为什么一部分定侮辱罪,一部分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其实就看两个关键:一是行为人传播淫秽视频的主观意图,二是视频能不能准确识别出特定的人,同时两罪保护的法益和法定刑也完全不同,刑法对此作出了清晰界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名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简单说就是这种行为污染了网络环境、破坏了公共的社会秩序,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不良欲望,且传播的内容无法指向具体某个人。
像李某上传的42部不露脸视频,他的目的就是追求性刺激,视频里无人能被具体识别,仅单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该罪。
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作出了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带有报复、炫耀等恶意,通过各种方法公然将能直接认出特定人的私密淫秽内容公之于众,行为不仅破坏社会秩序,更直接侵害被害人的隐私与名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构成本罪。
李某报复美某某的行为就是典型:他因求欢被拒心生怨恨,特意给露脸视频标注个人信息并上传至境外黄网,就是为了公然侮辱对方,视频被超2万次浏览还在被害人熟人之间传播,让美某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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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李某传播美某某的露脸淫秽视频,既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侮辱罪,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定罪。对比两罪的法定刑,侮辱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为二年有期徒刑,侮辱罪的法定刑更重,且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全面评价李某行为对被害人个人法益的严重侵害,所以对这一行为最终定侮辱罪,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另外,结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也就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予受理,但这个案例里,检察院直接对李某的侮辱行为提起了公诉,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法律点——网络侮辱行为若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标准,就不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检察院可依法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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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么判断网络侮辱行为是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院会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判定,而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标准:其一,犯罪动机卑劣,仅因求欢被拒就蓄意报复,公然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其二,行为方式恶劣,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网,内容易被反复转载、难以彻底删除,会对被害人造成长期持续性影响;其三,传播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视频浏览量超2万次,还在被害人熟人圈扩散,不仅严重侵害美某某的隐私和名誉,还会对她和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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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李某案给所有人都敲响了一记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发泄私愤、满足不良欲望的地方,偷拍、传播他人私密视频,尤其是能识别出具体身份的内容,绝不是简单的“传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轻则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若同时触犯两罪,还会被依法数罪并罚。
同时,这个案例也明确了法律的双重态度:既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坚决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更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坚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借助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只要危害到社会秩序,就会突破“告诉才处理”的限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而作为普通人,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被他人偷拍侵害;更要守住法律底线,清楚认识到相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触碰刑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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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此类涉及侮辱、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案件,案情往往存在诸多细节差异,比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传播范围、危害后果、是否取得谅解、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乃至办案走向产生关键影响。
马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及办案流程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和深入研究,曾办理过多起同类案件,凭借专业的辩护思路和细致的案件处理,成功为类案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良好结果。传播淫秽物品罪(逮捕后)不起诉案例:马泽恩律师成功辩护实录
如果不慎牵涉此类刑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法律帮助,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把握案件关键节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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