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起化妆品电商传销案,全案17人不起诉
本文介绍的,是广强律师事务所传销辩护团队办理的一起十分珍贵的成功案例。该案由杨天意律师主办,历时三年,最终实现全案17名被告人全部不起诉,是传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无罪的典型范例。
(一)案情简介
G平台是销售化妆品的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均由H公司生产、供应。G平台主要销售化妆品礼包,分为399元礼包、2999元礼包、3999元礼包等三类;共设置五个会员层级,分别为粉丝、果粉、初级店铺、明星店铺、钻石店铺。会员依据发展下线、销售产品的情况获得层级返利。
除此之外,G平台还有一个“抢单模式”:平台每天早上放出1000、2000、3000三个档次的礼包,会员花钱抢购后,可获得同等价格两个以批发价(4.2折)购买的资格,平台承诺15天内帮会员将资格或对应的商品卖出。本质上,会员以投资1850元(含10元运费),获得一套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并在15天内获得150元的利息。

2021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对X某等1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2月被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博弈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了多个关键突破口,并与检察机关展开了多轮博弈:
第一轮博弈: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发现,G平台销售的化妆品均由H公司生产,H公司是一家成立近30年的老牌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均在相关部门完成备案,是真实商品而非传销道具。
X某虽是最高级别会员,但其等级上升主要基于自己和亲友购买使用产品,并未大量发展下线“拉人头”,且个人尚有90余万元投资损失无法兑现,本质上也是被害人。
更重要的是,真正的平台实控人并未被抓获。基于此,辩护律师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X某无羁押必要,予以取保候审,同案其余16人也一并取保。

第二轮博弈:商品真实之辩。
辩护律师通过查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证明G平台销售的化妆品均为已经过备案的合格产品。最高检指导案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明确指出,传销犯罪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其本质是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而本案中,G平台的收入来源于向会员销售具有真实商品价值的化妆品的经营性收入,与无实物传销、商品道具传销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轮博弈:行政违法定性之辩。
基于商品真实的认定,辩护律师进一步主张,本案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这一主张有大量类案支撑。当商品真实、销售真实、计酬围绕销售展开时,案件的底色是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第四轮博弈:模式分离之辩。
辩护律师提出,“推荐模式”与“抢单模式”运行机制完全不同,应在法律上分别评价。推荐模式存在“拉人头”“层级返利”特征,可评价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模式,但仅涉嫌行政违法;
抢单模式则是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不存在发展会员和层级返利,不符合传销的形式要件。通过模式分离,不仅削弱了传销犯罪的整体性,更揭示了平台实控人才是真正的集资方。
第五轮博弈:主体不适格之辩。
17名被告人均为市场上的中高级会员,平台实控人及高管均未被抓捕。X某虽为最高级别会员,但并未大量发展下线,且自身遭受巨额损失。根据《传销意见》第二条,组织者、领导者仅限于发起、策划、操纵人员等五类人员,X某不符合主体要件。
(三)案件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检察官认可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认定构成传销犯罪证据不足,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退侦期满后,检察官仍认为证据不足,不愿贸然起诉。历时三年,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全案17名嫌疑人全部不予起诉。



二、为什么审查起诉阶段是传销案件争取无罪的最佳窗口?
通过我们大量的实务经验总结,传销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侦查阶段撤案是例外,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极为稀少,唯有审查起诉阶段,才是争取无罪的最佳窗口。
(一)实务中,在侦查阶段撤案十分罕见
公诉案件“不能撤案是原则,能撤案是例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只有在“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法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才能撤销案件。
传销案件的侦查实践,决定了撤案极为困难:
1、办案机关只要查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可以固定证据、立案、报捕。而这个条件在传销案件当中轻易就能达成。
2、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整套流程走下来,抓人后形成路径依赖,案件已被“做实”。此时让公安机关自我否定、主动撤案,在实务中十分罕见。
3、司法实践中,即便证据不足,更多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处理等方式“消化”案件,真正在侦查阶段作出撤案决定的,少之又少。
(二)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极为稀少
到了审判阶段,在公诉机关已经起诉的前提下,法院对被告人众多的传销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是极为困难的。
第一,传销案件往往卷宗浩繁、涉案人数众多、电子证据庞杂。法院在面对“已经过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时,司法惯性叠加控诉优势、倾向于维持控诉结论,除非辩护方能从证据根本上推翻“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骗取财物”的综合要件。
第二,司法实务中,存在将“三级三十人”这一追诉标准异化为定罪标准的倾向,定性争议被“级别和人数”掩盖,忽视了“骗取财物”这一核心要件。一旦层级和人数达标,法院往往不愿再作无罪评价。
第三,2013年两高一部《意见》将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作非犯罪化处理,但未明确非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入罪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团队计酬”与“拉人头”杂糅、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较大的法律适用难题。
第四,对被告人众多的案件,无罪判决意味着对整个追诉体系的否定,法院在作出此类判决时极为慎重。
(三)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无罪最佳窗口的四大理由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方迎来整个刑事诉讼中最佳的争取无罪的窗口。原因在于:
1.辩方与公诉机关并非完全对立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对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进行独立审查。此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目标并非完全对立。检察官需要查明案件真相、避免错诉,辩护律师则需要呈现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与法律评价。双方可以在“案件事实”这一共同基础上进行对话。本案中,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就产品真实性、模式定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最终达成了共识。
2.案件全貌完整呈现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掌握全案证据,对“入门费、层级返利、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制定客观、精准的出罪策略。本案正是在阅卷后,辩护律师才发现了产品真实、实控人未到案等关键突破口。
3.无罪结果有多种路径可供争取
3.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争取法定不起诉:
3.2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当事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或无法证明骗取财物的,可争取存疑不起诉:
3.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可争取酌定不起诉。
本案最终走通的正是“存疑不起诉”路径,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4.检察官有“过滤错案”的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这为辩护方提供了与法官裁判完全不同的“出罪通道”。本案中,检察官经过退侦后仍认为证据不足,最终选择了不起诉,正是履行了过滤错案的法定职责。
三、如何在商业模式设计中规避传销刑事风险
本文所探讨的案件,是一个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传销案件。但我们始终强调一个更重要的命题:对企业而言,最好的结果是不要进入刑事程序。一旦进入刑事诉讼,即便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当事人也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心理压力、人身自由的限制和经济成本的付出。
因此,真正的前瞻性解决方案,是在商业模式设计阶段就做好合规整改,从源头上规避传销刑事风险。本案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的合规路线:
(一)确保商品真实且有价值
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合规底线。本案能够成功争取不起诉,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G平台销售的化妆品是真实商品,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备案手续。企业在设计商业模式时,必须确保:
1、商品具有真实的使用价值,而非仅仅是“拉人头的道具”;
2、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产品完成必要的备案或审批;
3、商品定价合理,毛利率符合行业平均水平,不存在明显的价格虚高。
(二)计酬体系绑定真实销售业绩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在于计酬依据是“人头数”还是“销售额”。企业在设计计酬体系时,应当:
1、将奖励依据设定为终端消费者的真实购买金额,而非发展人员的数量;
2、奖励资金来源于商品销售利润,而非新加入者的入门费或进货额;
3、避免设置“直推奖”“间推奖”等多层级返利机制,尤其是避免从下级的进货额中直接抽成。
(三)避免“保本付息”等金融属性
本案中的“抢单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虽然最终被从传销指控中剥离出来,但它本身就是重大的合规隐患。企业在商业模式设计中,应当:
1、避免任何形式的“保本付息”“固定回报”承诺;
2、避免将商品销售异化为金融投资行为;
3、如果存在多种业务模式,应当将其清晰分离,避免相互混淆导致整体定性恶化。
(四)控制层级结构和参与规模
虽然行政违法没有严格的层级和人数门槛,但一旦层级超过三级、参与人数超过三十人,案件就可能从行政领域转入刑事领域。企业应当:
1、严格控制层级结构,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2、监控参与人员的规模,避免触及刑事追诉标准;
3、对于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提前进行合规评估。
(五)建立畅通的退出和退货机制
本案中部分会员自身也遭受了投资损失,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他们并非传销的组织者,而是被害人。企业在模式设计中,应当:
1、设置合理的退货退款通道,确保参与者可以随时退出;
2、避免设置过高的退出壁垒或惩罚性条款;
3、通过退出机制的设计,证明企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六)定期进行合规体检
传销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灰色地带,企业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定期进行合规体检:
1、邀请专业律师对商业模式进行合规审查;
2、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动向;
3、在推出新模式或新产品前,提前进行刑事风险评估。
结 语
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不仅是辩护技术的胜利,更是刑事司法理性回归的缩影。传销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它常常游走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商品是否真实、销售是否真实、计酬是否来自真实利润,每一个问题都考验着司法者的专业判断力。
正因如此,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承载着超越个案的意义。
它提醒我们:刑事司法应当保持谦抑,对那些以真实商品销售为基础、仅因计酬方式违规而触碰红线的商业模式,优先动用行政手段予以规范和引导,而非不加区分地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市场创新活力的尊重。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是展现专业能力的舞台。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决定命运走向的关键节点。
对于法治建设而言,每一次不起诉决定的背后,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和对刑法边界的审慎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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