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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毒案视角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09


从涉毒案视角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2016年期间,笔者和同事周峰剑律师一起到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文书时,曾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简单的沟通,我们强调某某案被追诉人胡某是无辜者,某某案应是冤假错案,为此我们书面申请向经办检察官当面反映无罪辩护意见。当时该院的工作人员不以为然地回复道:“我们了解你们律师的观点及工作态度,但世间哪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呢?”但实际情况是,我们提交文书材料的时间是周二,第二天经办检察官就主动联系了我们,第三天胡某便获得不捕释放,此案最终无罪结案。这是我们刑辩生涯中的一个片段,有无罪成功案例,也有极端不解的辩护失败案例。我们以胡某无罪案为例,仅想说明部分不了解刑事辩护之人,往往觉得聘请刑事律师的价值不大,但实情也绝非如此。被追诉人罪与非,无罪释放与否,决定权在办案人员手中,而非在辩护律师手中。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未必正确,也未必成立。刑案领域,凡事既要看证据,办案人员也往往要考虑专业律师的辩护意见。为此,我们从涉毒案例为切入点,简略分析如下三种案件辩方坚持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审查被追诉人从不认罪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2023年10月12日,我们到某地开庭,案由是贩毒案。此案显著特征之一是被追诉人归案之后从不认罪,无罪辩护态度可谓无比坚决。被追诉人张三一审不认罪结果被重判,但二审继续不认罪。一审辩护律师曾设法劝诫张三策略性认罪,但被张三拒绝。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及张三本人提出了很多无罪辩护理由,但均没有被办案人员所采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坚持无罪辩护的策略。针对此类案件,若辩护律师坚持有罪辩护、量刑辩护策略,被追诉人坚持更换律师的可能性很大,原因之一是经详细法律论证之后,我们坚持张三坚持无罪必要的辩解具有合理性,且在案的银行卡物证、银行转账记录书证、通话记录书证、基站电子证据等系列证据反证其无罪辩解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理,办案机关的判决结果、取保决定也证实被追诉人李四的无罪辩解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四等三人在法院阶段均获取保案一案实属无罪案,此案显著特征之一是李四等三人归案之后坚持不认罪,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办检察官已通知家属,只要李四等人提供保证人,就可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李四坚持自己无罪,不愿意“不明不白”地获得取保出来,坚持自己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被打击报复陷害者,尽管此案最终仅仅获得缓刑的辩护结果。

据此,被追诉人因各种原因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被提起公诉,但辩护律师及被追诉人坚持被追诉人是彻彻底底无罪者的情形绝非个案,核心理由之一是辩护律师不能违背被追诉人愿意而强行做有罪辩护,更不能违背在案证据和事实而强行选择有罪辩护策略,否则容易出现违背刑事律师执业操作和良知的情形。

二、审查被追诉人“先认罪、后翻供”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在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认罪与否,或者是庭前认罪与否,以及在庭上翻供与否,这是辩方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一旦出现被追诉人当庭翻供,由“认罪态度”转为“当庭改为无罪辩护到底”的情形,我们就有必要审查其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就涉毒案而言,诸多涉案侦控人员是靠被追诉人庭前认罪口供作为核心定案根据的,或者是依靠同案犯或所谓同案犯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一旦出现一名或多名被追诉人当庭翻供的情况,此类案件很容易出现证据链中断的无罪情形,很容易出现唯凭言辞证据定案的无罪情形,也就容易出现被追诉人被长期错误羁押的情形。事实上,很多涉毒冤假错案就是这样被炮制出来的,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无罪辩护观点。

如:2023年8月4日,我们在海南省某法院开庭,就遇到这样的案例。被追诉人王五被羁押数月之后被取保释放,其庭前曾认罪认罚,但第一次开庭时王五当庭翻供了。王五为何由“有罪辩护”转为无罪辩护呢?原因之一是王五在网络上看到我们分享的相关涉毒无罪辩护的专业普法视频。经律师专业普法之后,王五就觉得其涉毒情形与我们亲办的涉毒无罪案很近似,为此王五就自行决定“翻供”,且经历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之后,王五无罪辩护的态度就无比坚决了。为了取得无罪辩护的效果,之后王五主动联系了我们,并决定让我们替其进行专业无罪辩护,为此主动辞退了之前替其辩护的律师。

此案仍在审理当中,最终能否取得无罪辩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我们介入此案之后,被追诉人原来被限制海南当地,原因是其处于取保状态。但此案第三次开庭之后的2023年8月4日下午,王五已被告知可离开当地,回到其父亲所居住的户籍所在地。

显然,此案我们为何坚持无罪辩护到底,除了被追诉人觉得自己无罪之外,我们经严密论证之后,也坚持此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三、审查陈年旧案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涉毒案很讲究抓捕时机,很讲究现场人赃并获的重要性,否则很容易出现被追诉人无罪辩护到底的情形。很多陈年旧案被追诉人习惯性坚持不认罪,原因之一就是案发时间久远,诸多关键证据已灭失,进而导致现有证据无法定案,进而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是适格的被追诉人,进而导致被追诉人持续喊冤到底。

如:某某案是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申诉案。被追诉人陈六在一审阶段全程不认罪,此种情形很常见,但诡秘的是,此案竟然出现一审合议庭成员集体变更的异常情形。一审法院换掉三名合议庭成员之后,该院才强行作出被追诉人有罪的判决。但陈六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之后陈六在服刑阶段继续申诉。服刑完毕之后,陈六仍持续申诉数年,此案至今仍在申诉当中。尽管诸多办案机关持续驳回陈六的申诉,但驳回申诉的核心理由都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此案更诡秘的是,至今所有受理过此案的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都回避了此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哪些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是陈六实施了故意伤害此案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据此,我们坚持被追诉人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所采信的全部在案证据和事实都无法证实此核心问题。事实上,涉毒案件出现这种情形的真实案例很多,有少许证据的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案例都很多,无实质性有罪证据的不认罪被追诉人自然更多,重要入罪硬伤之一是这些案件都是陈年旧案,核心争议之一是这些案件都存在在案证据证明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核心障碍之一是这些案件往往都存在有罪证据链缺失的问题,而被追诉人持续喊冤无疑具备正当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类型的无罪辩护实证案例很多,既存在案件实体有问题的情形,也存在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既存在直接证据、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形,也存在有罪证据链缺失的情形,更存在无罪证据链很充分的情形;既存在办案人员蓄意炮制冤假错案的情形,也存在罪与非罪存疑而无法定案的情形。显然,无罪辩护绝非口舌之争,诸多无罪案件背后是实实在在的专业辩护问题,更是彰显法治正义的合法、合法、合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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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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