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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律师感言集 (一)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1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按语:所谓感言乃有感而发,是指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学习、办案历程中,就所遇到的事情,发现的问题所发表的看法。

本律师在平常出差办案及日常生活中,坚持说真话,办实事,不勾兑,靠专业取胜,办理了一些成功案件,帮助一些当事人免除了牢狱之灾,恢复了自由,取得了成功的辩护效果。

笔者认为,作为律师,要具有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一定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决不可以人云亦云,不可以为迎合权贵而放弃原则立场。本律师在平常的工作、学习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很棘手,在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想法,本律师随手把这些想法写出来,谓之感言,顺手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今日头条等自媒体上,本以为随手一写,无甚价值,不想还引起了各界朋友的重视和喜爱,网友们点赞者、转发者众。很多朋友留言评论,表达了对这些感言的喜爱,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许多网友还由此成为本律师的铁杆粉丝。其中还有几篇感言点击量突破10万次大关,被评为今日头条的爆款文章。

这些短文观点或有待商榷,文笔也略显粗俗,逻辑或不甚严密,质量并不高,但确实是本律师独立思考的结果,也确实指导本律师成功处理了一些棘手问题,取得了成功辩护的良好效果。

现将本律师自2017年以来发表的部分感言集结成册,公之于众,不敢奢望点赞和掌声,仅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如果这些感言能对业内朋友在办案过程中有所启迪,对当事人朋友解决自身问题有些许帮助,吾愿足矣。

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善于抓大放小

2020年4月18日

所谓抓大,就是要牢牢抓住事关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对于这些事实要认真审查,从事实到法律深入进行论证,要以极富说服力的,要以驳无可驳、辩无可辩的极具说服力的专业的辩护意见征服法官及办案人员,我们的辩护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所谓放小就是对于定罪量刑无关或者关系很小的枝节问题(诸如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性问题,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瑕玼)要学会放弃,做到不说或少说。法官及办案人员的办案任务极其繁重,各种考核、评比等名目繁多,再加上一些其他社会任务,已经让法官力不从心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重点关心的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即案件的定性有无问题,应当如何量刑,是否是冤假错案。那些与案件的定性量刑无关或者关系很小的枝节性问题不是他关心的重点,他没有时间听也懒得听律师的长篇大论。即便出于对律师的尊重勉强听了,也不可能引起法官的重视,更不可因此能改变案件走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疫情防控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2020年4月7日

我一直认为,当前疫情形势只是有所好转,形势还很严峻,还有可能回潮。而且国外疫情形势也极其严重,有上百万人感染,有失控的危险。大量华人回国,海外输入的风险也非常大。新的疫情随时有可能重新发生,疫情防控丝毫不可放松,我们普通百姓也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切记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千万不要扎堆。近来媒体不断报道疫情防控措施放缓,一些旅游景点重新开放后,百姓争相前往,可谓是人山人海,大大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一旦感染,后果是灾难性的。

再次呼吁大家千万要小心防控。

加强刑事基础理论的学习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

2020年4月1日

当前律师界兴起了培训热潮,很多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朋友不吝钱财,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频繁飞往全国各地参加各种名目繁多的培训、讲座活动,学习一些大咖或者自、称大咖的律师的办案经验,希望借此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对于这些律师有志于刑事辩护事业,对其强烈的学习热情,应当充分肯定。

但是,笔者也发现,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的律师,热衷于到处参加培训、讲座,却忽视了对刑事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学习。缺乏刑事法律基本功,就难以透彻、深刻分析案情,难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硬伤,难以实现有效质证,难以拿出专业的、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来说服办案人员,有效辩护就是一句空话。

刑事基础理论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是办好刑事案件,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只有具有扎实的刑事基本功,才能根据案件事实,发现案件在定性量刑方面的硬伤,才能针对控方指控,进行高质量的质证,打破控方指控逻辑,才能拿出高质量的有说服力的法律文书来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实现有效辩护。要做到这些需要系统地进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刑事基础理论的系统的学习,需要艰苦卓绝的学习和努力,绝不是参加几场培训,听几堂讲座就能解决的。

奉劝那些热衷于到处参加培训、讲座的律师朋友,拿出参加培训、讲座的劲头,全身心投入到刑事基本理论的学习中去,把刑事基础理论学好,学扎实,踏踏实实地、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专业的、有说服力的辩护来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来取得案件的有效辩护。同时,要通过认真办案,掌握办案技巧,把握刑事案件的办案规律,丰富我们的办案经验,形成我们自已的独有的办案理论,从而实现办案技能的质的飞跃,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到那时,你同样可以参加那些培训、讲座,给律师同行分享你的办案技能和经验了。

报各界朋友平安书

2020年2月2日

春节前后,疫情汹涌,各界朋友通过各种方式向本律师祝贺新春佳节,纷纷询问本律师的近况,表达了关切之情。因人数太多,实在无法一一回复,现统一回复如下:

本律师年前回到老家河南,陪伴父母过年,一切安好。鉴于节后新型肺炎肆虐,抗疫形势严峻,本律师响应国家号召,一直呆在家中闭关修炼,少有外出。大年初三即开始在家中从事阅卷、撰写专业文章等工作。

当前病魔肆虐,抗疫形势严峻,本律师感谢各界朋友在此危难时刻对本律师的惦念,希望大家做好防护工作,保持身体健康,也希望国人众志成城,取得抗疫战争的最后胜利。

此时此刻,窗外寒风凛冽,阳台上的花草已经泛绿,向我们预示着春天的到来,预示着那万物复苏,繁华似锦的美好时刻就要到来了。

春天就要来了,病魔也该走了。相信大家都会好起来的,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待到春花烂漫战胜病魔时,再与各朋友共叙悠悠离别情。

请善待不幸的武汉人民

2020年1月29日

近日,以武汉为主要发病区域的新型肺炎肆虐全国,武汉人民深受其害,大量百姓被确诊,还有相当数目的百姓虽未被确诊,也出现了新型肺炎的症状。因患者众多,各大医院爆满,医护人员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不堪重负。大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饱受病痛折磨。

必须说明,尽管武汉成为新型肺炎的重灾区,患者和疑似患者众多,但是比起武汉一千多万市民来讲,毕竟还是少数,多数市民还是健康的。即便那些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也是无辜的,更是不幸的,他们也是受害人,更应当获得关爱。

目前全国各地开展了新型肺炎的预防排查隔离治疗活动,来自武汉的人士成为排查的重点,这是避免新型肺炎的传播蔓延、打赢新型肺炎保卫战所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本律师举双手拥护。但是,各地在排查活动中也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来自武汉的人员和车辆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拒之门外,有的对来自武汉的疑似患者动用公安武警强行抓捕,有些宾馆饭店拒绝接待来自武汉的人士,一些网民嘴里喊着武汉加油,却对来自武汉的人士退避三舍,极尽歧视,一时间,武汉百姓成了二等公民,受到了不应有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本律师认为此举严重不妥,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必须说明,并非武汉人便是新型肺炎的疑似患者或者患者,毕竟健康人还是占绝大多数,将健康的武汉人当做洪水猛兽,强制驱逐,显然是伤害无辜,对他们是极为不公平的。其次,那些疑似患者甚至是患者,也是无辜的,他们已经遭受病魔的侵害,已属人间之大不幸,对他们进行必要的隔离治疗是必须的,但是要善待他们,对他们要进行积极地治疗,要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切忌作风粗暴,方式简单,不可以歧视他们。

刑事律师要抱着怀疑的眼光阅卷

2020年1月14日

刑事律师在阅卷时,要抱着怀疑的眼光,带着问题阅卷,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疑点,尤其是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部分,更是要挖地三尺,挖掘对我们有利的案件细节。有时候不经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案件的突破口。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时已对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再怎么认真阅卷也难有突破。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因为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案件瑕疵漏洞大量存在的缺陷。即便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有的甚至情节非常严重,但是纵观侦查活动卷宗,依然问题重重,在案证据距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然非常遥远。姑且不说卷宗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与供述等言辞证据,即便是卷宗中的书证、物证等所谓的客观证据也是问题多多,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 只要认真、细心,从细节处入手,总是能发现突破口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冤假错案,辩护律师都之所以得以纠正,无理不是辩护律师从卷宗入手,发现其中的重大缺陷,从而发现突破口从而得到纠正的。

涉嫌经济犯罪的帮助犯应谨慎认定

2020年1月13日

帮助犯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为其供帮助活动,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起到了实质性作用。行为人的帮助行为若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所帮助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他所帮助的行为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之提供帮助活动,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三,行为人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实质性帮助行为。近年来,在经济领域,诈骗、传销等集团犯罪活动高发,有关部门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大量嫌疑人落网,被处以刑罚,社会环境得到净化,应当充分肯定。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忧虑地看到,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分青红皂白,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知悉其所提供帮助的行为的性质,将所有参与人员均抓起来。其中相当一部分只是一般员工,对老板的经营行为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工作,许多都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到公司打工,有的连工资还没领过,只因老板的行为涉嫌犯罪,也糊涂地就被卷了进来,被当做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本律师认为,有关部门此举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扩大了打击面,导致很多一般参与人员无辜被押,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极端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

要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行为区别开来

2020年1月12日

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必须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骗取了被害人的财务。如果行为人提供了基本的服务,只是对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存在争议或者欺诈行为的,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当评价为诈骗犯罪行为。

让人又爱又怕的法律文书才是优秀的法律文书

2020年1月5日 

一篇优秀的法律文书,就是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要求观点正确,完全围绕与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问题充分展开论证,要求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思路清晰,层次分明,法言法语,没有大话、套话和废话。这样的法律文书简直就是一篇优秀的艺术作品,读来如饮甘醇,酣畅淋漓,让人与罢不能,回味无穷,让人看了第一遍还想看第二遍,爱不释手。

优秀的法律文书要观点正确,极具说服力,让人驳无可驳,辩无可辩,让任何人看了,哪怕是三岁小孩,哪怕是智障者、残疾人士看了,都认为我们的辩护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采纳。优秀的法律文书,要让办案人员越看越害怕,越看越由衷地赞成我们的辩护观点,越看越认为我们的辩护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不采纳,将会酿成错案,办案人员将要承担错案责任的追究。

只有让人看了既爱又怕的法律文书才是优秀的法律文书,才能吸引、迫使办案人员认真阅读,高度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说服办案人员,取得有效辩护的成果。

审判阶段公诉机关无权补充起诉新的罪名

2020年1月4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原来起诉的罪名有无,公诉机关可以变更罪名起诉,但是不允许直接补充起诉新的罪名到法院,即使发现漏罪,亦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办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决不可未经立案、越过侦查、审查起诉等案件正常办理程序,直接补充罪名起诉到法院。

杨文医生被害案应当聆听患者家属的声音

2019年12月31日

杨文医生惨遭杀害,确实令人愤怒,杀人凶手必须严惩。但是案发后,网上充斥着院方及医护人员的文章,怒斥杀人凶手惨无人道,抨击家属冷血,痛斥其他在场患者及家属冷血,一面倒地为医护人员评功摆好,对百姓意见最大的看病难、看病贵、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发生医疗事故告状无门等医疗界的顽疾却闭口不谈。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来自患者家属方面的声音却少之又少,今天早上本律师好不容易看到了一篇来自患者家属方面的报道不到中午便显示违规被删除。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就这个事件而言,本律师认为,在充分保证院方发声的同时,也要让患者家属发声,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要让院方和患者家属一方享有同等的话语权,让公众全面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是非曲直让社会来公断。

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解决医疗乱像是减少杜绝伤害医护人员事件发生的关键

2019年12月28日

日前,北京某医院女医生杨文女士被一病人家属杀害,面对如此惨状,现场的病人及家属竟然无动于衷,不管不问。而且事发后,网络上骂声一片,其中相当一部分居然是辱骂医护人员的,还有相当部分网民吐槽看病过程中出现的奇葩现象,表达了对医院和医生的不满,对于受伤害的医生及医护人员却少有关心和同情。

我们固然可以严惩杀害医护人员的暴徒,我们也可以严厉谴责杀人凶手的残暴,也可以谴责现场病人及家属的冷血。但是,我们更应该深刻反思为何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白衣天使在遭受暴徒残害时,现场群众竟然无动于衷,为何那么多网民非但不谴责声援歹徒,反而辱骂受伤害的医院及医护人员?为什么医患关系如此紧张?

医院和医护人员是白衣天使,以救死扶伤为己任,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医护人员也确实勤勉敬业,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使很多患者恢复了健康,应当充分肯定。但是,医疗界的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无病看成有病,小病看成大病,过度医疗,医护人员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后告状无门的现象非常突出,广大百姓怨声载道,医患关系极度紧张。

因为当前医疗体制改革滞后,医疗产业化的政策依然推行,部分医院把追求利润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把看病当成了挣钱的手段。为了挣钱,部分医生和医疗机构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宗旨,不惜违背医师职业道德,不惜以损害患者利益为代价,看病难、看病贵、见死不救、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告状无门等不正常现象屡见不鲜,医院及医护人员收入丰厚,广大患者苦不堪言,医院及医护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

因为医疗机构的乱像没有及时得到公正解决,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个别患者及家属便不得不采用非常规手段来解决问题,医患矛盾因此加剧,医闹现象由此产生,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因为医生及医疗机构形象不佳,即使发生伤医事件,也难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同情和声援。对于医闹现象应该打击,对于伤害医护人员的暴徒必须严惩,但是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多年以来存在的医疗乱像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医患关系将会更加紧张,医患矛盾将更加突出,伤医事件还将持续发生。

我们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伤害医护人员暴徒,同时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更应当深刻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医疗界的种种乱像必须纠正,对于那些坑害患者的医护人员必须严惩,同时要加大医疗制度改革,取消医疗产业化政策,畅通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加快医疗制度改革,加大财政投入,恢复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改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患者中的形象。如此,才能从根源上消除医患纠纷产生的土壤,改善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伤害医护人员事件的发生。

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

2019年12月28日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难度最大,专业水平要求最高的业务领域,要求辩护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高超的专业水平,要深谙司法机关的运营规则,懂得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的心理,要对案件有全面的把握和精准的分析,所有这些,即便是有专业背景的非专业律师都难以做好,没有专业背景的普通人人士更是难以胜任。

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我们遇到个别当事人,自以为是,舍不得花钱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到处咨询律师(很多律师还不是专业律师,有的业务水平很差,有的甚至在误导当事人),凭着从律师那里得来的真假难辨的知识,便自作主张开展所谓的维权活动。因为他们缺乏专业水平,从律师那边获得的所谓的专业知识少的可怜,还有许多被误导的成分。

他们不是专业律师,看不到案件卷宗,不可能准确、全面把握案情;他们缺乏专业技能,不可能对案件进行深入、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是不服原审判决不而提出的,必须针对原审判决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必须以原审判决为靶子,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进行批驳,但是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对原审判决都没有进行过认真过的解读,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也不了解,更难以写出有专业水准的、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业的理论支撑,仅仅凭着这样一知半解的知识,与强大的司法机关交涉,与有着专业技术背景的办案人员斗法,企图推翻原审判决,取得无罪的结果,这显然是鸡蛋碰石头,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刑事律师要做到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

2020年12月27日

刑事律师在辩护中,既要重视实体辩护,也要重视程序辩护。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上的问题,甚至是重大缺陷也很难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辩护就是可有可无的,更不能忽视程序辩护的重要性。

程序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前提和基础,是看得见的正义。凡是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将案件向前推进,必然要违法程序正义,采取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排斥律师介入,动员、强制当事人辞退之前聘请的律师,强行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不许律师会见或者限制会见、拒绝、限制律师复制卷宗等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

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深入挖掘、充分展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上的重大缺陷,可以坚定案件实体存在重大问题的信心,可以让司法工作人员产生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很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强烈的主观认知,促使办案人员更加谨慎办理案件,更加重视辩护律师的的建设性意见,更加认真地审查案件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利于案件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成功辩护的效果。

指供诱供应当禁止

2019年12月19日

指供诱供是指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将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办案人员透露的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以求当事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合法有效的结果。

指供诱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取证方式。在正常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时,是不允许透漏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证据的内容的。如果当事人在对其他证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供述与在案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则说明当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反之,则可以排除当事人的作案嫌疑,这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重要途径。如果办案人员将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了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办案人员就难以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真的涉案。

指供诱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办案方式,涉嫌办假案,其性质比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其他违法取证方式更为恶劣,其后果更为严重。办案人员事先将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来进行供述,然后又义正词严地声称当事人的口供与其他在案证据互相印证,令当事人有口难辩,还会给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及律师及社会公众造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态度恶劣等假象,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允许或者放任这种取证方式存在、蔓延,任何人(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都可能深受其害,什么样的冤假错案都可以造成,近年来国内出现的大量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给案件的纠正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指供诱供严重违反法治,是冤假错案的帮凶,必须严厉禁止,对于因指供诱供而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对相关办案人员必须严厉追责,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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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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