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出现“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的信息,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于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胡寒冰律师接受《九派新闻》的记者采访,内容如下:
1. 可能涉嫌失火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胡寒冰律师说,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火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两个,放火罪和失火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故意方面。“对于放火罪,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在点火时是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结果的发生。而失火罪则是行为人在点火时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点火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最终还是导致火灾结果的发生。”
胡寒冰律师表示,相对来说,此次事件中的生火人员被追究失火罪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过具体还要看他们是否达到失火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即便未到达刑事犯罪,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2. 可能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胡寒冰律师还表示,如果被烧杜鹃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就会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目前杜鹃花科中只有七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本次事件中被烧杜鹃花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还需要当地林业部门予以鉴定认定。
3. 胡寒冰律师提醒:游客在山区或者林区游玩时,除了注意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应当注意对山区或者林区自然环境的保护,不随意生火,不采伐或者毁坏野生植物,避免因行为不当导致违法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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