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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六章李天等涉嫌绑架案
三、裁判认定:
《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天,外号“东哥”,男, ……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天辩称其是出于帮朋友梁飞才去XX,事前并不知道是去XX捉人;辩护人王思鲁、苏X寿均辩称梁飞给何某×的30000元是侵权之债,被告人李天参与梁飞绑架何某×,主观目的是索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辩称指控李天参与梁飞等人密谋组织去XX捉何某及威逼何某赔偿损失的事实有误,被告人李天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
……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受梁飞指使,亦组织同案人非法扣押、拘禁何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飞,李天提起犯意,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指控被告人梁飞、李天、李X美犯绑架罪,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应予纠正;……被告人李天的辩称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思鲁、苏X寿辩称李天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有依据,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
四、被告人李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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