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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之撤回起诉的建议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17
 

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

主办:王思鲁律师、黄春秀律师

撤回起诉的建议书

致:越秀区检察院

关于贵检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柯某径故意伤害一案,本辩护人于2012514第一次开庭前一天,从法院拿到打架现场的监控录像后,发现诸多足以证明柯某径没有参与当天的打架的视频,特此再向贵院陈述说明,建议贵院撤回对柯某径的指控和起诉。

1指证柯某径打架的保安吴某发、罗某辑,指证柯某径从对面的士多冲过来打架,但是,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打架从02:02:19开始至02:02:51打人者逃跑,整个打架过程31秒的时间,根本没有人从对面的士多冲过来打架。因此,最重要的指证柯某径打架的证明与事实不相符,不能证明柯某径参与打架

 

2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柯某径出现在围观的人群的录像中,且情况与其本人、及与蔡某军的陈述完全一致

柯某径及蔡某军出现在围观人群中,即“荷里荷里砍人1(即“固枪外治东  12粤电大厦首层”)录像,详情如下:

02:18:06  柯某径从东风路往水均大街的方向,悠闲地步行进入画面,往伤者身边走去,近距离观看。

02:18:26  柯某径与蔡某军一起从阶梯走下来(伤者在阶梯的上面、面里),蔡某军下了阶梯后径直往水均大街方向走去,柯某径从阶梯下来后还在观看

02:18:38  蔡某军回头看柯某径没有跟上来

02:18:44  蔡某军步行往水均大街方向走去

02:20:05  第一名伤者被抬上担架,此时柯某径就在担架旁边近距离观看

02:20:38  第一名伤者被推走,柯某径还在原地观看

02:20:08  柯某径转身离开,往水均大街方面走去

02:21:24  柯某径离开画面,消失在往水均大街去的方向

以上录像中,柯某径身穿有领的白色短袖T恤,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波鞋,头发较为蓬松,发型与2011719在派出所照的2张相片相同。以上打扮与“诉讼证据卷”第12页倒数第5行柯某径的陈述完全一样,如下:

问:你当晚的衣着特征?

答:我当天上身穿有领的白色短袖T恤,右耳戴小耳环,头发有点染发,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李宁”牌土黄色波鞋。

 

                                               报告人(辩护人):

                                          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期:2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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