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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以为只是偷税漏税,不曾想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8


作者:胡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律师

过去两个多月,国家层面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个税改革、创投基金、社保划归税务征收并全面整顿、“虚开骗取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出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严管”的同时亦有“厚爱”。每一次税务改革,都牵动着每一位纳税人的心。

在我国,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80%以上,做到了真真切切“取之于民”。税收取之于广大纳税人,最终又通过国家公共财政支出来反哺和回馈广大纳税人,力争做到“用之于民、造福于民”。虽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早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但基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上至社会名流、商业大亨,下至小老板、小老百姓,对于“税收”的理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纳税意识”都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

早些年,北京王府井书店对其开出的购物小票做了一个小小的创新——税价分离,即在小票上为消费者详细列明了商品金额和税款金额,如标价100元的图书,小票上显示价款87元,税款金额13元。没想到,此举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困惑与不满:我买本书,怎么要缴这么多的税呢?

以上只是举个小小的事例,从侧面说明了我国普通老百姓对于税收的了解还远远不够,无论是纳税人义务还是纳税人权利。当年,这些年随着国家层面的宣导、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纳税人”的身份,但更多的是义务层面,相对缺乏权利层面。纳税和国家主人有关,因为纳了税,大家成为国家的主人。所以纳税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然而,偷税漏税依然每天都在发生,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头老百姓,上至知名企业,下至小商小贩。

是因为大家不懂法吗?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包含12条,合计14个涉税罪名(包含选择罪名,不包含盗窃、诈骗票据)。逃税罪最高可判7年,除了追缴税款以外,并处罚金。

然而,经过对近年涉税犯罪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因逃税罪而判刑的案例在整个涉税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极小。这似乎与我们的预期出现了偏差。既然公民的纳税意识还远远不够,既然国家打击税务犯罪越来越严,为何逃税罪的比例如此之小?这似乎不合乎逻辑与常理?

我国《刑法》虽然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但对于逃税罪初犯同时亦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很多企业家而言,一旦案发,一般都会选择补缴处理,所以大量的逃税行为被消化在税务稽查等行政前置程序。

实务中偷逃税款的方式千千万万,其中就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逃税。

2007年3月初,在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支持下,由平顶山市国家税务总局抽调4名同志组成“涉税犯罪访谈录”采访组,历时三个多月,先后深入到河南省第二监狱、平原监狱、内黄监狱、河南省第一监狱、许昌监狱、河南省第三监狱、豫东监狱和河南省女子监狱等8所监狱,对其中的50多名涉税罪犯进行了面对面采访。

其中,大部分为数额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个年代,该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废除了本罪的死刑,改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他们中的许多人,入狱前都是地方上的知名人物,有红顶商人,有前审计局领导,也有糊涂法人。他们或挥金如土,或由于资不抵债铤而走险,或存有侥幸心理,或对于法律无知,不一而足。虽然是单独采访,但采访结束后总结发现,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我当时认为这只是偷税漏税,真要被发现了也就是罚点款,不知道这是虚开,对犯罪判刑想都没有想过,更没有想过会判得这么重,要是早知道打死我也不会做

前面说到,逃税行为有“补缴刑事豁免权”,而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而言,今年8月份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为5万元,虚开数额250万元即可判处无期徒刑。所以,采访中很多企业家使用了虚开的方式偷逃税款,以为只是普通的逃税行为,最多补缴、罚款了事,不曾想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与税收政策、法律宣导、普法程度均有或大或小的关系。

作为企业和个人,节税的方法有不少,选择合法合理的路径方为正途,专业的税务筹划、税务刑事风险防控都可以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开源节流,但切不可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否则损失的可不是偷逃的税款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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