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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办案结果

成功无罪辩例,跨所合作经典

跨所合作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二千多万的挪用公款罪指控及抗诉不成立

过程极其艰辛,结果很理想。终审裁定书如此认定:关于检察机关所提应认定上诉人陆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抗诉意见,经查,就上述人陆某的主体身份而言,2001年蒋Ⅹ粮管所改制后,上诉人陆某不再具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虽被返聘为粮管所主任,但并不享受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任何薪酬待遇,其所负责的政策性粮经营,亦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未执行政策粮由国有公司经营,并非受委派从事公务,其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条件;就资金性质而言,邗Ⅹ区粮食购销公司拨付的款项既有用于收购政策粮经营的资金,亦有用于自营粮经营资金,且均以借款形式提供,均向蒋Ⅹ粮管所收取利息,实际也混同使用,因上诉人陆某已为资金使用支付了相应对价,认定挪用的资金系公款的证据不足;就陆某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而言,因两种资金无法截然分开,资金性质不清,且相关利息和好处费与其他资金混同,一并进入了蒋X粮管所以及邗Ⅹ区粮食购销公司的账户,认定陆某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的证据亦不充分。另,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故检察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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