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犯罪综述 >> 内容

违法运用资金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7-01-12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属于空白罪状,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众资金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界定,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公通字[2010]23号”《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文界定。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与非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该行为;3.情节达到“严重”以上。如果行为人不是特殊主体,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故意或并没有着手实施该行为,情节没有达到“严重”以上,则不构成本罪。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两罪都被列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两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与客观方面,以及处罚上。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客观方面,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违反国家规定,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行为人则是违背受托义务,“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受托义务”则包括金融机构(受托人)与客户(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方面两罪也存在区别,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除了对相关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而违法运用资金罪只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阅读量:45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张某被控盗窃罪一案 (取保终无罪)
曾X华被控贪污罪一案(缓刑)
汪某胜被控贪污罪一案(不起诉)
赖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不起诉)
原央视主持人方宏进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不起诉)
王艺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无罪)
雷庭被判非法拘禁罪一案(终获无罪)
李某甲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不起诉)
马勇明等被判贩卖毒品罪一案(无罪)
推荐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王思鲁:关于刑事律师的“真货”营销
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实际是侵犯了被告人明经国的权利
广强农村两委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简介
七年了!今天,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案终于落下帷幕!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行为的有效辩护研究
没有纸上谈兵的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妈讨债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贷款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2017版)
最新文章
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一条黄内裤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张王宏||集资诈骗案成功变更罪名
为什么红上财富会将保洁人员、行政前台列入要求退赔名单?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崔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补充侦查后仍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再次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一审庭审基本流程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一审庭审发问提纲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辩方举证证据材料清单
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言词证据(崔某某除外)专项质证表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赌被黑怎么办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