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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7-01-05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制造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制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对期货、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管理造成了严重危害。“编造”,是指故意捏造。“传播”是指行为人以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将虚假的信息传播给不特定的人群。行为人要满足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既编造又传播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行为人只是编造并没有传播出去,或者误信人言,不辨真假地将虚假信息传播出去,则不满足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犯罪人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是必须是故意,即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信息有可能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秩序。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同时满足编造与传播两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编造并没有传播出去,或者误信人言,不辨真假地将虚假信息传播出去,则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能够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虚假信息,如果该虚假信息并不能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影响,则行为人也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构成犯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彼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是否虚假。如果行为人并没有编造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而只是对所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传播、利用的,则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

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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