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由于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将他人掳为人质,又向人质的关系人勒索财物,所以既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利;而另一方面,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虽然也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将他人掳为人质,但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所以,只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
(二)客观条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亦称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条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故意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目的以外,还可能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三、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已经实际控制人质的,是既遂,而不论是否因绑架行为获得实际利益。
(二)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现实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通常以绑架的手段实施,并对他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两者容易混淆。但是,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三大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目的一歪,获取其他利益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则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只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既没有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无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3)客体不完全相同。绑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而非法拘禁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
(三)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四)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分
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能有绑架的行为,所以与绑架罪在行为形式上有相似之处。要区分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若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则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若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在,则构成本罪,也就是绑架罪。
(五)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相似之处是,两罪都可能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行为,而区分两罪的关键点有二:
一是勒索财物的对象。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的,而绑架罪威胁绑架的对象与取得财物的对象不同,往往是控制被害人,向其亲属朋友等勒索财物。
二是威胁敲诈实施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所威胁要实施的行为往往是声称将来实施,但是绑架罪的暴力行为则是当时就已付诸现实,暨当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
四、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的量刑分了三个档次:
(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一般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五、绑架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2001]68号 2001.11.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典型的绑架罪分为勒索型绑架、人质型绑架和偷盗婴儿。
就勒索型绑架而言,行为人为勒索财物而利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应在绑架罪和抢劫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此复。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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