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刑案、涉毒大案有个忌讳:
就是取证过程仅仅有办案人员在现场,没有现场见证人现场见证,没有被追诉人现场监督,这种情形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核心理由就是取证过程仅仅有办案人员单方在场,没有其他人员现场监督,根本就无法排除办案人员设局陷害无辜者的合理怀疑,即便是整个取证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也不行,核心理由是涉案办案人员完全可以造假现场完毕之后再进行取证过程的所谓同步录音。
当然,荆爱国案之后,此类案件相比而言,减少了很多。前几年回老家那边办案,本地的办案人员就向我们陈述,本地某年发生过类似的案例,结果被法院宣告被追诉人无罪结案。
当然,任何造假刑案都有变通情形,如我们正在办理的涉毒案出现的重大争议是涉案毒品疑似物的起获过程据说有同步录音录像,但律师办案过程中始终没有看到,毒品疑似物起获过程前提是隐匿身份之侦查人员独立控制案发现场的,后期是办案人员和隐匿身份侦查人员一起到现场起获毒品疑似物的,这种情形能否定案呢?
被追诉人被排除在关键物证之毒品疑似物起获过程的涉毒案,能否定罪量刑呢?
对此,我们提出反对意见。某某案关键物证之某毒品实物的起获过程、辨认过程、称量过程及鉴定等核心诉讼程序均剥夺了被追诉人张某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冤假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张某涉毒一案的毒品起获过程、称量过程、辨认过程中,张某全程不在场,全程没有参与其中,全程被剥夺全部诉讼权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其二,此案一审阶段,办案人员均拒绝张某及其辩护律师复制或观看上述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张某全案当中一直没有看到起获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拒绝对涉案毒品疑似物进行重新称量的客观事实,不仅证实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还直接证实此案所谓买家李四及涉案侦查人员涉嫌联袂造假,蓄意对张某进行诬告陷害、徇私枉法,起码此案存在这样的重大嫌疑,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三,本案毒品疑似物起获过程涉及造假的客观事实,毒品疑似物已涉及公然造假且毒品物证同一性存疑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被判贩卖毒品罪一案实属冤假错案,此案毒品买家李四及参与此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已涉嫌犯诬告陷害罪或徇私枉法罪,起码现有证据和事实已充分证实此事实,关键物证缺乏细节性陈述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此案涉案毒品实物本身涉及公然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所谓买家李四及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存在蓄意诬告陷害、蓄意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起码现有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此案A市环节王五及其女友涉案毒品数量、张数与后续B市环节对应的毒品数量、毒品张数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四、被追诉人所述关键物证细节性陈述与在案事实和证据相互冲突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基本事实有误
黄坚明律师会见张某本人时,就之前经办此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及辩护律师均没有向张某本人核实关键物证具体形态及物证细节性特征问题专门向张某核实,且出具了在案的关键物证原始图片,原始包装形态,结果发现张某所述的物种特征与在案物证原始图片明显不符,再结合办案人员没有对涉案物证相关的指纹、DNA等痕迹物证进行鉴定,致使辩护律师向张某本人出示在案毒品实物对应的卷宗图片时,张某蔡知晓其涉毒的物种同一性存在争议。
张某经反复辨认、反复观看及反复思考之后,确认此案一审判决所采信的毒品实物,与张某亲自经手的毒品实物并非同一批毒品,并非是相同的毒品实物。
此案关键毒品物证涉及造假,涉及两批大小、形态、数量及重量均相互矛盾之毒品实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所谓买家王五及参与此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均涉及关键毒品实物造假问题,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显然,此案系环节涉及的毒品实物与其下家在B市环节所上交的毒品物证据不具有同一性,此案关键毒品实物存在被替换、办案人员存在起获毒品过程造假的客观事实或重大嫌疑,可再度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实属冤假错案,此案应依法追究所谓买家王五及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张三本人对其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其涉嫌犯罪且被判处刑罚没有异议,但此案马仔刑期重于毒品源头方或毒品上家的入罪逻辑有异议,对涉案毒品的数量、形态、重量及涉毒细节性事实有异议,进而导致其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涉毒领域而言,被追诉人不会遭遇冤案或违法重判、违法错判的设想必然是错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伸冤到底必然无效也是错误的,毕竟无罪比例、改判比例低不等于辩护律师的工作都是无用功。
此案还有哪些谬误情形,我们后续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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