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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R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管辖权异议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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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R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告人R某的辩护人。

法律意见:

关于R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X县是案件的最初受理地,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X县属于本案的犯罪地,X县对本案不具有法定的管辖权,除此之外,X县也不具有获得指定管辖的基础。因此,请求贵院将R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事实与理由:

一、X县并非本案的法定管辖地

虽然报案人W某到X县公安局自首投案,X县公安局仅属于接报案单位,即最初受理单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看出,最初受理单位要对案件进行管辖,首先应当具有管辖权基础,即最初受理单位所在地属于犯罪地才能进行管辖。

本案是涉案人员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发行网络虚拟货币而被指控构成传销犯罪的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地规定为“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而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县属于上述规定的犯罪地范围,理由如下:

1. 根据软件开发开发者C某的供述,涉案项目部服务器在海外,X县并非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根据R某等人的口供,案发前其并未到过X县,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也并非X县。

2. W某作为报案人,涉案项目的参与人,根据其口供,其居住地为J省,操作信息系统参与涉案项目是在J省,在案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是X县

3. 虽然受案登记中描述“W某到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自己参与涉案项目,准备到X县发展市场。”但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项目在X县有任何发展市场的行为,甚至W某的口供对此都没有进行确认,更何况“准备到X县发展市场”仅为一种预期而非实际的行为。

4. 本案中的涉案人员,仅有Z某这一位证人的户籍地为X县,但是,根据《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以户籍地来确定管辖时,仅能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而Z某是参与人而非犯罪嫌疑人,其户籍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根据《规定》第16条,通过参与人来确定管辖时,应当依据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从Z某笔录中记录的住址来看(证据卷xx),其住址并非X县而是K市P区,在案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在X县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相关活动,或者其行为与X县有任何管辖。因此,不能通过Z某的X县户籍来证明X县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5. 核查在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后发现,住址在K市的犯罪嫌疑人仅有C某1,其作为K市的团队负责人,成立了涉案项目的K市P运营中心,住址在K市W区。同时,在案证据显示,其下线为Z某。。。。等22位参与人,但根据口供、证言,这些参与人的住址分布在K市的S区、W区、P区、G区、B区,没有一人的住址是在X县。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的任何人员在X县使用过任何信息系统参与了涉案项目。

同时,这些证言笔录,都是在立案后的几个月录取的,而在立案时,如上所述,在案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传销项目与X县有任何关联,本案X县公安局在错误地管辖该案后,再对相关笔录进行的录入,显然程序违法。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为X县,X县并不属于该案的法定管辖地范围。

 

二、X县本案不具备获得指定管辖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可以看出,仅在管辖权有争议、不明确时才能由下级公安机关提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即至少有两个公安机关可能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如上所述,虽然本案中部分参与人集中分布在K市的其他区县,但而如前所述,再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证据来看,首先,X县并未履行前置的提请管辖程序,指定管辖于法无据;其次,X县并不属于该案的法定管辖地范围,不具有管辖权,不具备参与指定管辖的条件

综上所述,关于R某被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管辖,X县公安机关虽然接到报案,属于最初受理单位,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X县属于本案的犯罪地,X县对本案不具有法定的管辖权,除此之外,X县也不具有获得指定管辖的基础,而X县公安机关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并未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导致案件错误地被移送至X县人民法院。

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将R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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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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