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近日,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评选办法》相关规定,已完成2024年度各奖项的评审工作,获奖名单已通过公示并于正式发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杨天意律师荣获“业务成果奖”,在此表示热烈祝贺!
为此,我们还邀请了曾杰律师和杨天意律师,来对去年的成功案例做一个分享。
问:曾律师,请您分享一下这次业务成果奖申报的案例
曾律师:第一起案例,当事人因发行虚拟货币被检察院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审阶段,我和杨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改判。当事人刑期由六年大幅降低为一年十个月,罚金刑由一百万大幅降低为十万。
第二起案例是一个集资诈骗案,当事人被指控通过举办金融培训讲座及宣传会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构的“基金”份额,转而将非法占有。经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后我们发现,发现当事人对投资款没有非法侵占,没有挥霍,也没用于不负责任投资,当事人不具有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法院也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构成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三起案例是一个外汇类非法经营案,当事人做外贸代理生意,被指控利用其控制的离岸账户卖美金给国内公司和个人,折合人民币约1.7亿余元,检察院给出了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我们介入后发现当事人应当构成自首,还有相当大一部分金额应当扣减,最终,经历了三次庭审,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三年。
问:对于这些案件您有什么感悟
我最大的体会就是——坚持到底,会有转机。每一个案件在不同阶段都有重新审视和辩护突破的机会,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愿意一以贯之地深入事实、坚持辩护观点。像虚拟货币传销案,虽然一审判得很重,但我们也没有妥协,而是在二审后扭转局势,成功改变定性。再比如非法买卖外汇案,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无可作为,通过自首这一的辩点,我们依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问:杨律师,请您分享一下这次业务成果奖申报的案例
杨律师:第一起案例是我和曾律师一起办理的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期大幅减少,在发回重审阶段,我们主要围绕本案罪名定性问题展开辩护,认为本案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观点也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第二起案例是一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当事人对于厂家在保健品中违法添加违禁品一事主观上不明知。但公安机关采用疲劳审讯、篡改讯问笔录等方式强迫当事人供认明知,检察机关根据这些违法取得的证据,建议量刑十年。一审的时候,我们成功启动排非程序,依法排除部分非法取得的关键口供,也扣减犯罪数额,一审判处当事人五年有期徒刑。到了二审,为实现控辩审诉讼平衡,法院还认定了从犯情节,减轻处罚,改判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三个案例是一起化妆品传销犯罪案,我们介入后发现,平台的“抢单挂售”模式,本质上是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活动,该模式的传销静态收益行为实际上是集资诈骗行为,而当事人也因遭受大额财产损失,地位应当是集资诈骗的被害人而非传销参与人。经过向检察院详细论证,再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取保三年后,公诉机关对全案17名嫌疑人全部决定不起诉。
问:对此有什么感悟可以分享一下
杨律师:
感受最深的就是,程序上的每一个瑕疵,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与量刑结果。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定调”,尤其是程序不规范、证据不清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把那些不合规、不清楚的地方一点点还原清楚,让法院真正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另外一点就是,在面对重大指控时,辩护的重点往往不仅仅是抗辩罪名成立与否,更要思考能否通过重新界定行为性质,为当事人争取“出罪”的可能性、比如第三个案件,虽然侦查机关认定是传销,但我们发现其更接近非法集资,而当事人实为投资受害者而非组织操盘者,这种罪名上的转向,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也使整个案件实现了“出罪”。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广州市律师协会对我所业务能力和专业精神的认可,也向广强所获奖同仁致以热烈祝贺。未来,广强所将继续坚持“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的理念,以技术驱动辩护,以研究赋能实务,在法治航道上坚定前行,为建设公平、理性的法治环境持续注入专业力量。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