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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遗漏罪名或同案犯的硬伤及有效辩护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16

起诉书遗漏罪名或同案犯的硬伤及有效辩护对策


遗漏罪名或遗漏同案犯均是起诉书的重大硬伤所在,也是经办检察官审查起诉时的重大职责所在。但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多次遇到涉案起诉书出现遗漏同案犯或遗漏关键罪名的情况,甚至为此引发重大舆情事件,或者是让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陷于被动窘境当中。为此,我们就某案起诉书涉嫌蓄意以偏概全起诉策略及对应有效辩护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期待重大刑案能回归在案证据及在案事实本身。具体说明如下:

一、某某案起诉书遗漏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策略及价值抉择

某某案是一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个犯罪行为,涉案生效裁决文书中包括了故意杀人罪。然而,涉案起诉书中,办案机关并未对被追诉人提起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这一决定可能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其一,证据不足,铁证缺失,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涉案检察官最终放弃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方案。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可能会选择不起诉该罪名,以避免出现指控不成立的尴尬后果出现,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二,稳妥提起公诉的抉择考量。检察机关可能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可靠性以及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最后选择指控成立几率最高的罪名以提起公诉。这可能是为了确保对被追诉人能够成功起诉,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平正义;反之,因被追诉人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关键事实存疑,本案无铁证直接证实被追诉人直接实施了故意杀害涉案被害人的直接证据,进而导致涉案检察人员采取保守提起公诉策略,力求平稳及减少争议。但此案最终结果真实,所谓保守策略,所谓力求避免争议策略,最终导致此案引发更多争议。当然,这是事后诸葛亮,或许当初谁也没有预想到此案争议如此之多。

其三,涉案检察人员过于自信而导致此案出现“遗漏罪名”的情况。因此案出现多名被害人遇害,因此案涉及多宗指控,因抢劫罪或绑架罪的法定刑都包括斩立决,进而导致涉案检察人员预判,即便此案没有提起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单凭在案证据和事实,也足以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对应的刑罚只能是斩立决,而非其他轻判后果,进而导致在案起诉书遗漏了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当然,以上分析,仅仅是我本人的个人观点及分析,真正原因何在,值得大家思考及关注。

其四,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证实其涉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恰好是涉案检察官的内心真实想法,恰好是此案的真相所在,但很遗憾,因各种因素影响,此案后续发展反而偏离了涉案检察官的内心真实想法,恰好反证此案或许因非法治因素影响而导致非法治结果的出现。或许,这也是此案涉案起诉书没有对被追诉人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真正原因所在。

以上四种原因或其他不便明说的原因或诸多可能,恰好反证此案存在诸多根本性分歧,哪种观点成立,哪种观点不成立,交由广大网友或专业律师思考,我们重点就现象问题作出分析及说明。

二、走私毒品案放弃性重罪指控的抉择及价值判断

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走私毒品案,背后涉及诸多性犯罪或性违法问题,起码是涉及以迷奸为作案目的的特殊类型走私毒品案,但在案起诉书放弃强奸罪或其他性犯罪罪名的指控,仅仅提出多名被追诉人存在以迷奸为目的的作案动机。在案起诉书放弃性犯罪指控或选择不起诉性犯罪罪名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证据、法律和价值判断等。针对这种奇特现象,我们提出如下几种观点及可能:

其一,涉案检察官或许发自内心的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因辩护律师没有提出异议,但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此其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选择一种有罪判决成立即便交差的办案态度处理此案。

其二,证据不足。认定被追诉人构成强奸罪等重罪指控,需要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对性犯罪指控的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可信度和可靠性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不起诉或放弃性犯罪指控。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没有对此案涉及性违法犯罪问题作出相应的情况说明。

其三,被害人放弃追责,或者是被害人不到案,或者是对多名被追诉人出具书面谅解书等因素,导致涉案公诉人不愿意对此案背后涉及的性犯罪问题提起公诉。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是否配合办案及是否有谅解意愿、决定不追责等抉择对起诉决策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接受审讯、出庭作证或参与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其意愿问题,可能会出现检方不起诉性犯罪的情形。

其四,被追诉人实质上已认可在案的认罪协商方案,进而导致部分犯罪事实可不按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可能会进行认罪协商,其中一项协商内容是被告人对某些指控的认罪,以换取其他指控的减轻或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放弃性犯罪指控。

其四,公益考量。在权衡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罪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做出价值判断,选择不起诉性犯罪指控。例如,如果在一起案件中,主要涉及的罪行是走私毒品,而性犯罪只是辅助性的,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提起较严重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以更严厉地惩罚与毒品走私关系更为密切的核心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信息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并不能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

三、在案起诉书放弃指控及辩方有效辩护抉择

针对在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辩方可以选择接受,可以选择推倒重来,可以选择重罪进行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可以选择轻罪辩护,可以选择违法阻却事由辩护及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之情节辩护。显然,重罪辩护未必错,轻罪辩护未必合理,我们将结合在案办理对此进行分析说明。

其一,辩方反对“以偏概全”的谬误指控逻辑及入罪逻辑。辩方反对“以偏概全”的谬误指控和入罪逻辑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并确保对被告人的审判程序合法合理。下面是辩方可能采取的一些辩论策略:

第一,指出起诉书指控逻辑错误:如果公诉方在指控中使用“以偏概全”的谬误,则辩方可以指出该指控的逻辑错误。以偏概全是一种常见的逻辑错误,它基于对一部分情况或个案的偏见,将其推广到整个群体或情况。辩方可以通过分析具体证据和案件细节,证明公诉方的指控是基于不准确的推理。

第二,辩方可以引用证据来反驳“以偏概全”的谬误指控。通过提供其他证据,辩方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公诉方所声称的“以偏概全”的在案犯罪事实明显不符。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物证、录音或录像等。

第三,强调法律要求。辩方可以强调法律对指控的入罪事实要求和证据要求,特别是对个别罪行的要素要求。如果公诉方未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特定犯罪的所有要素,辩方可以主张不应入罪。

第四,指出在案起诉书涉及的歧视或偏见。如果辩方认为公诉方的指控是基于歧视或偏见,辩方可以针对这一点进行辩论。辩方可以以证据、词语选择、调查方法等方面为依据,试图证明公诉方的指控是以不公正的歧视为基础的。

辩方的目标是提供有力的辩论来反驳公诉方的指控,希望在审判中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对待。请注意,具体的辩论策略和法律依据可能因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而有所差异。

其二,辩方可就在案起诉书放弃的犯罪事实进行反击,目的是证实在案起诉书及对应的量刑建议谬误。

其三,在案起诉书看似合理,看似减轻被追诉人的刑责,但实质上恰好是加重被追诉人刑责,轻罪量刑未必轻,重罪指控罪责未必重,起码我们正在办理的走私毒品案就遇到类似情况。

其四,脱离在案证据,脱离违法阻却事由或抗辩理由,脱离独立介入因素及他人犯罪行为罪责轻重,孤立地评价被追诉人的地位、作用及刑责,如此做法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高质量的起诉书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难以出招,起码是辩方发自内心的认可,而遗漏罪名或遗漏同案犯的起诉书背后必然涉及诸多硬伤,甚至漏洞百出,在法庭上被重炮攻击应是大概率事件。好的辩护词不是从论证被追诉人无罪或案件定性错误开始,而是当庭反证在案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案件定性错误,指控逻辑错误,犯了遗漏罪名、遗漏同案犯、以偏概全、先入为主等诸多常识性错误。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始终期待能看到更多高质量的起诉书、判决书及辩护词,百花齐放也是司法的生命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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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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