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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系列(一):为什么“套路贷”会被认定为诈骗?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06


    吴斌: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律师

“套路贷”案例:最高虚增债务285倍,2016年12月,上海闵行警方破获以张晓峰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此案被害人陆某原本借款20万元,却被犯罪团伙以“行规”为由要求签下金额高达50万元的借条。当拿到20万元的借款后,又被以索要“中介费”、“手续费”为由强行拿走18万元,导致陆某实际得款仅2万元。

之后,因无力偿还张晓峰索要的50万元借款,陆某又被另一犯罪团伙以层层“转单平账”的方式,将债务虚增至570万元,犯罪团伙还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霸占被害人陆某的两套房产。此案中,被害人陆某的债务在短时间内被虚增285倍,是迄今为止破获的“套路贷”案件中债务虚增比率最高的一起案件。经警方全力侦破,张晓峰等犯罪人员最终被绳之以法,被害人陆某得以挽回经济损失。

 “套路贷”诈骗案件常用手段:制造“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收取“砍头息”(包头息)、收取“手续费”、虚增债务、制造“违约”、暴力催收以及虚假诉讼等。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将“套路贷”列为打击重点,你被“套路贷”过吗?而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基本都会有制造“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收取“砍头息”(包头息)、收取“手续费”、虚增债务、制造“违约”、暴力催收,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

如上部分了解了“套路贷”,那么,怎样的行为会被认定“套路贷”,且认定为诈骗犯罪呢?

 一、制造“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收取“砍头息”,收取“手续费”等

1.制造“阴阳合同”以及制造银行流水。

(1)几乎所有的“套路贷”案件,都会存在制造阴阳合同的行为。因为在“套路贷”案件中,出借人以及中介方往往都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甚至签订多份空白的借款合同。而“阴阳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虚增债务。

多份空白合同就为“套路贷”虚增债务制造了便利。且出借人以及中介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合同原件给借款人。

(2)而制造银行流水是”套路贷“案件中常用手段,比如借款人A要借款10万元,但是出借人B要求A签订了多份空白合同,然后转账20万给A,后要求A将多转的10万元转给C。这就是制造银行流水的方式。

2.收取“砍头息”(包头息)、手续费等。

 “砍头息”也叫包头息,在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但,“砍头息”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诈骗。比如借款人要求借款10万元,出借人以及中介方跟借款人约定借款利息2%/月(实际案件中,利息会更高),借款手续费4%,那么出借人以及中介方会扣除首月利息以及手续费后,转账剩余款项给借款人。

 二、虚增债务,制造违约

 出借人以及中介不会告知借款人会收取续期费等各种费用,到了还款日,开始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的续期费、逾期费等虚构费用,从而不断虚增借款人债务,隐瞒实际借贷的超高利率和借款人实际应偿还本金的数额,让借款人误以为续期费等费用是其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从而因借贷关系不断被骗取钱物。

出借人以及中介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往往不是刚开始时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想提前还款,出借人以及中介都会要求支付高昂的违约金等。 

三、通过暴力催收手段,或者虚假诉讼的方式,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出借人以及中介会故意设置要么一次还全款,要么支付高额续期费、逾期费的苛刻条件,将借款人不断“逼入”套路。当无力偿还时,出借人以及中介通过“呼死你”软件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电话轰炸,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向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威胁、恐吓、辱骂,甚至上门进行暴力催收,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甚至有些“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会利用签署的阴阳合同、收条和制造的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按照阴阳合同要求的数额进行还本付息,以合法的手段隐盖起非法的目的。

以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违约”、暴力催收,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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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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