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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及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4

骗取贷款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及无罪辩点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一、前言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购销合同存在虚构的情况相对比较普遍,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常年借贷,已经与银行达成常年借贷的关系,而购销合同已经沦为一种形式;二是借款企业在贷款时,已经将厂房等财产进行了抵押,对于贷款已经构成足额抵押。因此,银行放贷的原因也是因为相信并了解企业的还款能力,而并非因企业提供的资料。然而,一旦企业因经营问题导致贷款无法归还,银行便将企业贷款时所提交的“虚假”资料提供给公安,以该企业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为由,寻求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这使得骗取贷款罪成为了实务中频发的犯罪之一。

二、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进行检索,在2014-2018五年期间,一共检索到3443份骗取贷款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2879份,不起诉决定书为564份,不起诉率为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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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统计发现,同时期的骗取贷款罪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共有3629份判决书,当中判决结果有被告获得无罪的,仅有18份(意味着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其他被告可能判决有罪)。与0.5%不到的无罪判决率相比较,不起诉率达到16.38%已经是非常高了。换言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击起诉、实现案件无罪处理结果的概率要比在法院阶段争取无罪判决的概率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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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年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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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经在2014年10月1号才开始陆续上线运行,且2018年的部分文书未能及时上传至网络,我们看到2015-2017三个年份里面,每年骗取贷款罪案件的数量基本在八九百件左右徘徊,发案量较为稳定。

四、案件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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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骗取贷款罪的检察文书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黑龙江、山东、吉林、浙江这四个省份,分别为652起、302起、295起和260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94%、8.77%、8.57%和7.55%,与总数相比,这四个省份的发案量是总数的43.83%。而骗取贷款罪在其他地域的发案量较为平均,但相对来讲,东部地区发案量相对较多,中西部地区发案量相对较少。但从不起诉的骗取贷款案件地域分布来看,案件数量最多的却是湖南、吉林、浙江、江苏、四川四个省份,分别是62起、55起、50起、49起、46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0.99%、9.75%、8.86%、8.69%、8.16%,而黑龙江、山东才分别20起、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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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黑龙江省和湖南省为例,黑龙江省在这五年间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共652起,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20起,不起诉率约为3%;而湖南省在这五年间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为140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62起,不起诉率高达44.29%。与其他省份相比,湖南省的骗取贷款罪案件不起诉率明显要高出很多。

我国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低,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从而得以撤销,当事人也因此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力争不起诉的结果,无疑比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再争取最终无罪判决的成功率要高。因此,当事人一旦涉及牵涉到刑事案件中,其本人、近亲属应当尽早、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否则,案件在前期拖得越久,往往会错过很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导致案件“烂尾”。我们认为,只有专注、专业于某一细分领域,对该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历练,长期积累这方面技能和技巧的律师,才能完全胜任该领域案件的辩护工作。

五、案件数前十的检察院

2014-2018年间的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人民检察院是哪几个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数量排名前十的检察院又是哪几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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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图表中可以看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的案件数量位居榜首,共109起;其次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为67起、44起。从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分布来看,黑龙江独占三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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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出不起诉案件数量前十的人民检察院中,新疆地区的精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排名第一,14起,其次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11起。

六、不起诉决定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笔者统计了广东地区2014-2018年间共4起涉嫌骗取贷款罪的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共0起,酌定不起诉共1起,存疑不起诉共3起,存疑不起诉占总数的75%,可谓是大半壁江山。

七、骗取贷款罪的辩点总结

笔者总结以上的不起诉案例,归纳出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以下的辩护要点:

(一)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的情况下形成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案例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常检诉刑不诉[2017]163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第一,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虚假的资产证明;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三次向中国民生银行常熟分行申请联保体贷款获得审批同意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由该行工作人员主动提供购销合同格式,并明确告知购销合同系用于个人贷款支付申请,并让被不起诉人提供可控制的受托支付账户用于该行付款。故该虚假的购销合同系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指使情况下形成,缺乏充分的欺骗意思;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虽系联保体贷款成员,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对其他人员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关系。综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二)虽然实施了骗贷的行为,但有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不视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虎检诉刑不诉[2017]74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第一,涉案贷款在立案前已经作为民事纠纷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第二,邢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向苏州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不排除应贷款方要求而提供虚假的材料,贷款方受骗的证据不足。第三,借款合同中均追加了邢某甲个人担保,而邢某甲的房产等财产价值不排除覆盖上述二公司在苏州银行的贷款金额进而提供了足额担保。综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骗贷数额巨大但到期已归还,或在案发后归还,不需要判处刑罚

类似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晋中检刑二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夏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涟检诉刑不诉[2018]59号《不起诉决定书》等等…

(四)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或坦白、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类似案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前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书》;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8]46号《不起诉决定书》等等……

(五)侦查机关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例: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娄检公一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琼检一分公诉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普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不起诉决定书》等等……

最后,笔者希望这篇关于骗取贷款罪不起诉的大数据分析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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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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