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出于上级压力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有没有可能从轻处罚、被不起诉?

作者:陈俊泓 日期 : 2026-05-15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出于上级压力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有没有可能从轻处罚、被不起诉?

陈俊泓

1、贷款发放的下级审批人员,可能出于上级欺瞒、压力等原因,被迫违规发放贷款。

依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的规定,我国贷款发放的流程往往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需要途经多个经办人员进行多级审批后,方能最终核定贷款资金的发放。

理论上,在该笔贷款审批流程中的每一级的经办人员,都需要对该笔独立审查、批办,并对该笔贷款资金的发放与审批流程中的其他经办人员一同负责。

但是在实践中,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比方说,由于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存在事实上的上下级层级管理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处于较为下级地位的贷款审查经办人员,往往并不具有与其贷款审批发放责任相当的贷款审批发放职权。

这就会导致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上级贷款审查经办人员如果利用其领导身份、职权,欺瞒下级审查经办人员,甚至直接向下级贷款审查经办人员施压,下级经办人员往往会出于对上级领导的信赖或者顾忌,而最终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去办理该笔贷款发放业务。

这种情况下,这些相对较低级别的贷款经办人员,由于确实没有实际履行其本身的贷款审查职务,因此一般来说,这类人员想要追求法定的无罪,难度比较大。

但是,此时该类人员有没有获得从轻判决处罚,或者相对不起诉的机会?的确会有,但是具体是适用从轻处罚还是不起诉,仍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被迫发放贷款的下级经办人员,不具有贷款发放终局决定权,若同时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首先第一类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是,下级的贷款审查经办人员在贷款发放的流程之中,不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在整个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流程里,也不具有对整体违法放贷行为的规划、调控、支配作用。因此,该下级贷款审查经办人员可以依法被认定为从犯。

由于该类贷款审查经办人员处于相对低级别的职级位置,所以其往往满足上述从犯认定的“对贷款发放不具有最终决定作用”的要求。因此,其从犯身份的认定辩护天然更容易说服办案机关,这也使得针对该类人员的从犯辩护成为最重要、最常见的辩护要点。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贷款经办人员的职级位置指的是“相对较低”,即使其实际职级达到部门经理、分行行长等,在实际职级上已经处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位置,只要其相对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主导人员职级较低,也仍存在认定为从犯的可能。

这一类的观点,也被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入库案例所认可,入库编号为2024-03-1-127-001的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商业银行的分行行长,受其总行的行长曹某安排指示,为曹某的关系人违法发放共记9000多万的贷款资金,被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

但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原判,但给张某额外认定为从犯,降低了其量刑。并在其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人员,要区分其作用。其中,受上级安排实施相关行为,其帮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3、违规发放的贷款没有实际损失,其可能被不起诉,当事人可以代为补偿银行,获得从宽处理。

第二类情况则可能会拿到相对不起诉,即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拿到相对不起诉,可以认为当事人不会再被判刑,刑事风险就此终结。

这类情况是,下级的贷款审查经办人员除了具有上述的,出于对上级领导的信任或者胁迫,而违规发放贷款的从犯情节以外,其名下的因违规事由发放的贷款资金,也已经全部收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因此有实际损失。

比如案号为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的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信贷员和审查员共放贷760万元,但最终其贷款本金均已收回、结清。办案检察院最终对李某某不予起诉。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之所以具有刑事可罚性,无非是认为贷款行为人不具有与其贷款金额相当的还款能力,银行发放贷款后最终会形成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从而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规发放的贷款最终已经全部收回,金融机构没有产生实际财产损失,说明实际上贷款的发放危害性并没有具现。此时,对相关贷款发放人予以不起诉的处理,也是合乎情理、法理的。

而且,由于贷款资金的还款往往不是一次性到期归还全额本息,而是分时间段按批次,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逐期偿还。若贷款资金剩余未还数额不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代贷款行为人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祈求刑事方面的从宽处理。

4、小结

综上所述,对于因上级欺瞒、施压被迫违法发放贷款的下级审批人员而言,确实存在从轻处罚乃至不起诉的空间。

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帮助、次要作用,可被认定为从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若同时满足贷款已全部收回、金融机构未产生实际损失,或行为人已代为补全损失的条件,结合行为人受胁迫不履职的情节,也存在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

阅读量:14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广强刑辩研究集锦【26年4月】
JWR黄金平台涉嫌“经济犯罪”,可能会怎么定性和量刑?
“管辖取证不能、管辖权错误”背后的彻底无罪辩护?
改变约定借款用途,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刑事辩护如打仗:控辩失衡格局下的“破局”之道与实战打法
Q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170万的水果味电子烟非法经营案,打掉罪名和金额后获缓刑!
轻判|诈骗案打掉了部分指控数额后量刑降档
接受人民币兑换usdt入金mt4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院:出售没有骗抵功能的发票 ,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