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没下文了怎么办?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限是多久?
陈俊泓
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通常可概括为: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犯罪事实开展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检察院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并进行审查起诉;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开庭审判。历经这一系列流程,最终才能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处罚。
不难发现,在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被害人的地位并不突出。这也凸显了我国的刑事追责制度的一个特征——国家基本垄断公诉权,即除了极个别自诉案件以外,若想使公民被刑事追责,都需要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侦查、追诉。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若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责,一般也很难绕开公权力机关。那么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能发挥的作用也就很显然了,即尽量促使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简单来说就是,让刑事案件立上案。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推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却并不简单。诸多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都曾遭遇如下情形:报案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了相关举报材料,公安机关亦接收了这些材料,然而,公安机关却未采取任何后续行动,既未告知报案人案件已予以刑事立案,也未通知报案人案件不予立案。案件就此陷入搁置状态。
面对这种“报案后没下文”的情况,被害人也并非无计可施。根据2015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一般为3日或者7日,最长也不会超过30日。如果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30日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回应,基本就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已经涉嫌违规、超期审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被害人在此时便可以着手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首先可以考虑的路径是根据2020年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作出该决定的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仍不服的,还可以依据同一条第二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不过,向公安系统申请复议复核的路径可能会遇到一个困难,即被申请的公安机关可能会以,法规原文要求“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为由。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而在上述情形中,办案机关只是将案件搁置,压根就没有采取任何后续行动,自然也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种情况下,报案人可以向复议、复核机关出具其在向原公安机关报案时所获的“受案回执”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报案期限的材料。并向复议、复核机关说明办案机关搁置案件的现实情况,佐证距离其报案时间点已过法定的立案审查期限。即使报案人现在确实没有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也应当依法启动复议、复核程序。
这在法理上也是说的通的,从程序上来讲,“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出具单位就是原先受案的公安机关。而复议、复核的对象也是同一公安机关。倘若机械地以报案人无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为由,拒绝报案人的复议、复核申请。那么就相当于从根本上让原公安单位拥有了不被复议、复核的特权——其可以对每个举报的案件都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这显然是不符合一般法理逻辑的。
或者报案人也可以不选择向公安系统申诉,转而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而且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立案监督的程序中,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后,若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是有权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换句话来说,如果报案人能在充分说服检察院,最终也是可以达到让案件立上案,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
总的来说,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若超过30日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办案机关的反馈,报案人便可以着手向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维权。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整理受案回执等有关材料向公安系统要求复议、复核,或者起草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人民检察院介入。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