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前者之所以独立成罪,就在于其多了一个特殊场景,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也就是说,某个行为若成立合同诈骗罪,就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如(2022)苏0902刑初137号一案,
陈某因欠债较多无力还款,于是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供应商达成“先货后款”的口头合同,后以低价转售他人,累计涉案金额达196万余元。
根据江苏省高法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苏高法[2023]114号),
本案如果定性为诈骗罪,超过50万元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的量刑是十年起步。
如果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个人合同诈骗未超过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相比要低一档,在三至十年。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为什么做如此判决?
关键要搞清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和形式。
在合同范围上,
在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不仅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而且连所属章节也有所改变:
诈骗罪(第266条)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这意味着,刑法认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
一是“诈骗罪”对应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
二是“合同”对应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可见,这里的“合同”是有限制范围的,即必须体现市场经济属性。
市场经济属性,其最典型的特征是什么?
当然是市场交易。
在《民法典》中,与市场交易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中介合同等。
正如最高法在《陈某荣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中所持观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体现出“市场交易”属性,不包括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也不包括婚姻、监护、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也不包括与投融资、保险等金融领域相关的贷款合同、票据合同、保险合同。
本质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是一种诈骗手段,即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
类似地,在金融诈骗罪领域中,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骗钱;贷款诈骗罪,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骗钱;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为媒介,以伪造、冒领、冒用、恶意透支为手段骗钱。
因此,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其他类型诈骗罪,关键看当事人与相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具有市场交易属性。只要具备这两点,就可以争取认定合同诈骗。
在合同形式上,
《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
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刑法》同样既认可书面合同,也认可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
因此,在合同诈骗案中,合同形式的认定一般不构成障碍,书面也好,口头也好,关键在于: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与市场交易相关的经济合同关系。
如果是书面合同,自不必多言,只要合同相对方之间就核心交易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即可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是口头合同,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在案的言词证据及其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比如,关于某项交易约定,当事人的口供与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能印证,是否又与相关聊天记录、员工或服务商的证言、涉案资金流水记录、提货记录等相印证。
如(2017)渝0116刑初643号一案,
被告人李某在某蔬菜批发市场帮W公司采购蔬菜,W公司将蔬菜款预付给李某,李某在与各蔬菜批发商逐渐熟悉后,口头协议,先赊购蔬菜,一段时间后凭流水帐单结帐给蔬菜批发商。后李某将W公司预付款用于购买“六合彩”赌博,输钱后采用支付部分欠款的方式,一直从蔬菜批发商处赊购蔬菜,直至拖欠蔬菜款78万余元后逃离重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即李某与批发商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表现形式,应当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应该包括口头合同,不能以合同的表现形式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故本案李某与批发商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合同,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当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各方说法不一,说明事实存疑,此时就不能一味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而应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事实仍无法查清,则应遵循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涉案事实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如(2017)冀刑终529号一案,
法院认为,张某向薄某借款与二人因合伙入股经营某矿入股、退股纠纷交织在一起,双方各执一词,双方亦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书证、物证证明,部分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张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行能力亦没有查清。
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链条,本案指控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张某宣告无罪。
实际上,本案的判决也体现一种立场:
合同诈骗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主要针对的就是市场交易行为。从鼓励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对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或欺诈行为的规制主要应当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理,刑法不宜轻易介入。因为市场风险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应当是明知的,正常的风险应由其自担,不能通过刑事司法手段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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