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仅凭外包装的特征是水果味电子烟,就能认定是伪劣产品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24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办理水果味电子烟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我发现不少烟草质量检测站,仅凭外包装的描述是水果味电子烟,就以涉案的烟弹、一次性电子烟因呈现出非烟草口味,得出是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伪劣电子烟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司法办案人员也会作为认定是刑法上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

但笔者并不认可上述仅凭外包装特征是水果味,就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的结论。这是因为:

第一,水果味电子烟是“水果味”的非国标电子烟,还是“烟草口味”的国标电子烟的事实,应当通过实质性的成分检测来证明,仅凭外包装的特征无法得出相应的结论。

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烟国家标准,虽然都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之外的其他调味电子烟,但是电子烟国家标准同时又规定了允许使用添加剂的101种“白名单”,这101种“白名单”经过调配,可以使得电子烟产品带有一定的味道,也就是说,添加了“白名单“添加剂的电子烟产品,即使带有味道,也可能属于国标电子烟,或者说只要是在101种”白名单“之内的电子烟产品,就是国标电子烟,或者说是烟草口味电子烟。

在允许使用101种添加剂,电子烟产品也会呈现出口味的前提下,我们所讲的烟草口味和非烟草口味电子烟,与是国标电子烟还是非国标电子烟就不一定能够一一对应。因此,仅凭口味,实际上就不能直接得出是国标电子烟还是非国标电子烟的结论。

据此,判断是国标电子烟还是非国标电子烟,就应当回归到实际所添加的物质成分是否在电子烟国家标准之内(除了101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之外,电子烟国家标准还规定电子烟可以添加的有烟碱、丙二醇、丙三醇等物质成分),如果是在国标之内,那就是国标电子烟或者是烟草口味电子烟,否则就是非国标电子烟或是非烟草口味电子烟。

第二,即使是非烟草口味的非国标电子烟,也应通过实质性的成分检测证明有危害人体健康、降低或者失去应有性能的可能,否则就不能证明是伪劣产品。

我们都知道,刑法中的伪劣产品,是影响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如果无关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就不是伪劣产品。而水果味电子烟弹、一次性电子烟,在电子烟国家标准中与质量和性能有关的指标之一就是成分。

但烟草质量监测站进行鉴别检测时,往往没有对成分进行检测,仅凭外包装的特征是水果味电子烟,就推定涉案的产品添加的雾化物成分,使其呈现出了口味,会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而这一判断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其不仅没有说明添加的成分是什么,也没有说明添加的哪些成分会危害人体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即使是水果味电子烟,添加的成分不一定会危害人体的身心健康,因为其成分往往是香精,这些香精仅仅只是会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也正因如此,电子烟国标标准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才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也就是说添加的香精成分并不绝对就是危害人体身心健康的物质。

第三,仅凭感官检测外包装特征,就认定水果味电子烟就认定是伪劣产品的结论,不仅不客观、不科学,而且还不符合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使用方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就规定,对样品是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分析,应使用仪器鉴别检测。而水果味电子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判断,本身就涉及到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尤其是还要判断是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按规定就应该是使用仪器鉴别检测,而不应是使用检测外包装的感官检测方法。

而且前面已经说明,呈现出口味的电子烟产品,如果使用的是允许的添加剂,也可能是国标电子烟,如果说仅凭外包装的特征来分析判断是不是伪劣电子烟,得出的结论可能就会不准确。

比如在外包装特征描述的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而实际上是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非烟草口味电子烟,那是不是就可以判断属于是烟草口味的国标电子烟呢。由此可见,仅凭感官检测外包装特征,无法准确得出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结论。

综上,水果味电子烟是否属于非国标电子烟或伪劣产品,不应仅作形式判断,而应从体现质量和性能的实质指标予以检测判断,在鉴别检测时,应通过仪器鉴别检测方法进行,不应即仅凭外包装显示的特征是水果味的电子烟,就认定是非国标的伪劣电子烟。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韩武斌律师对具体承办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

阅读量:11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涉案金额巨大,诈骗案获缓刑判决!
以亲办案例谈水果味电子烟不会被认定是伪劣产品的情形
“稳定币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功能”,“2.6通知”要严打虚拟货币交易了?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当事人成功取保
被控提供程序工具罪,有没有可能不起诉?
C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犯的是发票开具秩序?
从“过桥贷款”构成高利转贷罪分析,什么是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JWR的“预定价”交易模式,期货类非法经营,开设赌场还是集资诈骗?
某外资护肤品牌涉传销被重罚:一场“科技护肤”外衣下的法律风险剖析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