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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支付流水或聊天记录已签字,数额还能扣减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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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指控水果味电子烟销售金额的证据,是行为人已经签字确认的聊天记录或者支付流水记录时,数额还有扣减的空间吗?可能会有很多当事人或者其律师认为,既然销售金额行为人都已经签字确认了,那就意味着已经没有异议了,再进行数额辩护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实并非如此,即使是已签字确认的聊天记录或者支付流水记录,仍然可以利用其他证据材料,去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已经自认的销售数额的证据或者使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数额辩护。笔者就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予以说明。

①通过与购买方的聊天记录中的行业习惯用语,能够打掉与指控无关或者与鉴别检测为伪劣电子烟的品牌、型号无关的销售金额。

自认的聊天记录中关于电子烟的一些习惯用语,可以成为打掉涉案金额的依据。比如我办理一起水果味电子烟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我发现聊天记录对于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用的是“蛋”或者是鸡蛋的图片,由此说明,其销售的是烟弹,但是鉴定为是伪劣电子烟的产品类型却是一次性电子烟,这就说明,电子烟弹在本案中是没有被认定是伪劣电子烟的,那么烟弹的数额就不能被计入犯罪数额之中。

而且在该案件中,聊天记录显示的还有大量“杆”、“杆子”的销售记录,这其实就是烟具,其显示的品牌是国内某知名品牌生产,根据该品牌名称查询到其购买来源,发现属于“串货”而来的国标电子烟具,那么对这部分烟具的数额也就不能指控为销售金额。

还有一起案件,通过聊天记录所显示的产品的外观包装,发现其全是英文,于是笔者就予以核实,是否该批产品是用于出口,结果发现,向其购买的买方的确给行为人发送了境外的采购订单,并且发送了境外的邮寄地址。那么对于这部分用于出口的水果味电子烟也不能作为涉案金额指控。

②通过与购买方的聊天记录中的发货地址,邮寄单号查询物流信息,能够打掉部分未销售的金额。

载有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发货地址信息的聊天记录,在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控方又作为指控销售金额的依据时,可以通过聊天记录中载明的物流订单信息去核实水果味电子烟是否已经销售出去,来打掉部分数额。

比如,如果根据物流订单查询到没有订单信息,或者显示未接收,说明该笔订单未交易成功,也就无法证明对应的电子烟具有销售行为,既然都没有销售,就可以从认定销售金额的水果味电子烟的总金额或者总数量中予以扣除。

③通过调取在烟草局生产、销售电子烟的备案信息以及进货信息,能够打掉用于出口的果味电子烟以及国标电子烟的销售金额。

如果说指控的销售金额包括了用于出口的电子烟和国标电子烟的数额,那么就应从外部调取相关的证据来打掉数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烟草局主管的电子烟交易平台。我们都知道,根据目前的规定,生产、销售用于出口的电子烟的,是需要在电子烟交易平台上传相关产品的订单、出口地材料等备案信息的,那么调取到相关的材料,就能证明指控的金额包括了用于出口的销售金额。

同样针对于有国标电子烟的,也可以向进货地所在地的烟草局调取进货记录,因为销售国标电子烟的来源也是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进货地所在的烟草局会有详细的采购记录。通过向烟草局调取在电子烟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能否定指控的销售金额。

④通过销售价格的区间,物流邮寄的数量综合判断,打掉部分销售金额。  

在已经签字确认的支付流水和聊天记录中,还可以通过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价格区间和物流邮寄的数量,来打掉小额或大额的销售记录。

比如,在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得知,当事人所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的所有产品中,其销售价格都是在几十-几百之间,而且在购买者的证言中,也能证实购买的价格也是在几十-几百之间,那么此时,无论如何支付流水记录中,不可能出现低于几十元的进账金额,由此,借助销售价格就可以否定部分还低于最低销售价格的进账金额。

再如,在另一起案件中,我在发现销售价格的同时,还发现支付流水中有大量的大额进账金额,针对这些大额的进账金额我就与当事人核实款项的性质,但由于时间太久,且流水过多,当事人自己无法分辨,只是说不太可能是水果味电子烟的销售款。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就去验证这些大额转账是否可能是电子烟的销售款。后来我就通过结合国家对于电子烟产品的限量邮递规定,提出合理怀疑,认为这些大额款项不属于电子烟销售款。

因为根据《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之一、之三对寄递电子烟产品均有件数和数量的限制,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也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形下,购买人所购买的水果味电子烟一次性如果超过相应的数量,就无法邮寄。而我又去核实涉案行为人的销售模式是“一单一结一送”,即当天下订单、当天结算、当天发货,不存在拆单发货或者隔天发货的情形。

同时结合购买者的证言,发现其一次下单购买的数量普遍在3-5个之间。因此,结合其销售的价格,那么支付流水中一次转账金额就不应该有超过最大数量的数额。对于超过最大数量的价格,就提出了不能排除是非电子烟产品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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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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